首页评论时政台湾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陕西江西内蒙古南粤山东吉林移民书画商城环保县域创投招商华商创新滚动
2013年09月30日07:50|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字号:
便器外便溺罚款100元、公厕苍蝇数不得多于2只……近来,个别地方法规中的雷人规定屡屡见诸报端,立法缺乏可行性和针对性,往往成为一种“景观式立法”,中看不中用,甚至有哗众取宠之嫌,难以发挥预期效果。
我国立法法规定,地方立法主要是为了执行上位法和管理地方性事务,重在“拾遗补缺”,“具化”法律规定。反观现实,一些地方立法规定虽然具体到罚款数目、罚款标准,但缺乏配套执行制度,难以转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建立起了规模庞大、种类繁多的地方法规体系,但也在不经意间让一些地方形成了对立法的惯性依赖,“言必称立法”,过分追求立法的速度和规模,相对忽视立法质量和法律实施。个别地方主管立法的领导干部甚至将此作为个人政绩的表现,搞“立法大跃进”,地方立法的质量自然难以保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效果是以立法质量为保障的。地方立法部门应当重视锻造“良法”,当然,这需要破除立法的政绩冲动,注重前期调研论证,鼓励公众参与,以“管用好使”为标准,设计好“关键的那么几条规定”。
(责编:牛宁)
地方立法,立法质量,景观化,良法,人民日报
网站地图 | 关于海外网 | 广告服务 | 海外网招聘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海外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京ICP备12041252号
投稿邮箱:tougao@haiwainet.cn
Copyright © 2011-2013 by http://www.haiwai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