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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01日08:59|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按照现代法治人文精神的要求,执法应该“刚柔并济”:法律的刚性体现在严格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南宁市一名男子用自己的三轮车,拉着被烫伤的5岁女儿求医,结果在路上被执法者拦截扣车。该男子离开车子后,执法者将车查扣,却将孩子独自留弃路边后离开。在热心群众的报警下,孩子及时得到救助,回到父母怀抱。事发现场的目击群众,质疑如此执法缺乏人情味。
扣留了违法的三轮车,执法效果是达到了,但是却没有顾及到三轮车上还有一位被烫伤的5岁小女孩需要赶紧去治病,执法人员经过权衡,将孩子独自留弃路边后离开,不能不说是一种冷漠执法和行政伦理的消极作为行为,折射了简单和偏执执法的工作思维。
在当今越来越多的被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的背景下,急需“人性化执法”的回归,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正当有序的程序进行理性化、非歧视性的执法活动。在执法过程中应体现人文关怀,表现出理解、尊重、关爱和帮助,其实质为以人为本,这是执法的深化和完善,是执法技巧、管理模式、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
按照现代法治人文精神的要求,执法应该“刚柔并济”:法律的刚性体现在严格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柔性”是指在法治的各个环节,都应该体现出人性、人权和人文关怀。更多的法律和执法活动体现出“法外开恩”,这样的法律和执法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样的执法队伍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
执法要体现效果,要体现法律法规的不可侵犯性,要体现执法者的威严,但是当执法效果和抢救生命等人性化关怀相矛盾的时候,就需要因地制宜和酌情“减弱”法律的硬性,而要体现法律的柔性,在一定的程度上,法律的柔性能够“克刚”,更能够传达出法律的人文精神,反过来又能够督促和促使人们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两者不矛盾。
在该事件中,不管该男子的三轮车违反了道路运输管理的哪条规定,面对车上拉着被烫伤的5岁女儿去求医的客观事实,作为执法人员,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根据执法的“刚柔并济”原则,扣下三轮车,但是要妥善解决小女孩急于看病问题,可以是执法人员,也是可以是孩子父亲;二是根据“拉着被烫伤的5岁女儿求医”的特殊情况,采取“一般性违法违章行为实行首次不不处罚”的类似人性化规定,免于处罚而放行。
在如今的执法实践中,类似的“严格执法”和“人性化”的照顾问题越来越多,因为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既需要通过严格执法来体现法律的刚性、权威性和神圣性,又要体现执法者对人的尊严和生命健康权等的积极呵护和维护,只要将“严格执法”和“人性化”有机结合,相得益彰,执法才能为国更为民,也才能既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也能够顺民意,得民心,让人民群众对执法心服口服。
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执法者将车查扣,却将孩子独自留弃路边后离开,这种缺少人性化的执法, 带有明显的“仗法欺人”倾向,因为违背了尊老爱幼和同情呵护弱小者的社会公序良俗、道义和道德,为耳闻目睹者所不容,如此执法往往会违背执法者的初衷,甚至会适得其反,使被执法者与执法者之间乃至群众的矛盾瞬间激化,轻则不欢而散,重则引起冲突。
人性化执法,体现了法治进步和法制文明,是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价值理念在执法环节的具体体现。不管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依法执法,都仅仅是手段,终极目的也是为了体现人文呵护,因此,在执法时就有必要重视执法过程体现的综合社会价值评价。人文关怀是社会文明的永恒的主题,即便上升到法律和执法层面上更应兼顾这一点。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文明不仅要体现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上,还要体现在文明执法的程度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性化的文明执法是执法的更高境界。(投稿/荷风)
(责编:牛宁)
执法 公平正义 文明执法 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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