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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枫逸:把“最终解释权”交给法律来解决

2013年10月05日10:19|来源:光明日报|字号:

中秋和国庆假期期间,商家推出的折扣券、礼品卡、VIP会员卡满天飞。在大大小小的优惠促销活动中,“最终解释权”一词常常映入消费者眼帘。发生消费纠纷时,商家一旦亮出“最终解释权”这道护身符,往往就能“化险为夷”。

早在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近几年,相关部门也陆续下发规定,强调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说法不合规。然而,本应成为“过街老鼠”的最终解释权,却依旧招摇过市,大行其道,引发的纠纷屡见报端,涉及餐饮、美容、百货购物、旅游等多个领域。

从表面上看,“最终解释权”屡打不死,在于商家的逐利思维使然。由于信息不对称,一些经营者热衷于在名目繁多的合同条款中预设陷阱,故意用种种模糊笼统的字眼。这样做,既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又能为自己保留充裕的博弈空间。于是,那些看起来很美的优惠促销,到头来却是“口惠而实不至”。倘若消费者提出质疑,商家又能以事先声明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予以搪塞。

不过,追根溯源,商家之所以能够“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关键还是法律的缺位。一方面,消费者或因为法律意识欠缺,或是嫌投诉麻烦,往往甘愿吃哑巴亏,放弃维护权益。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负责人坦言,尽管媒体屡屡曝光“最终解释权”纠纷,网络上也常有消费者“吐槽”,不过近年来他们接到的相关正式投诉却不多。

同时,违法成本低、风险小,助长了商家违规的底气。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于“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现实中,工商部门往往只是扮演“和事佬”的角色,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进行调解,很少动用处罚的“尚方宝剑”,鲜有商家受到实质性处罚。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当“最终解释权”一再成为无德商家的挡箭牌,就应当把其交给法律来解决。首先,工商部门要加大法律宣传,降低投诉门槛,引导消费者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值得一提的是,“最终解释权”完全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因此,在处理纠纷中,除了帮消费者撑腰讨回公道外,适当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有助于唤起更多消费者对“最终解释权”说不。

其次,对“最终解释权”的处罚顶格处理,真正让法律高压线通电。“最终解释权”换来的无非是些蝇头小利,倘若要因此面临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商家自然会趋利避害,不敢逾越雷池。只有重罚霸王条款不再成为新闻,“最终解释权”才会退出历史舞台。

(原标题:把“最终解释权”交给法律来解决)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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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吐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事佬,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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