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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09日07:44|来源:中国青年网|字号:
南屏街作为昆明的城市窗口,每逢十一长假均是外地游客的必经之地。外地游客多次报警反映,有一群七八岁的小孩专门在步行街上对行人“抱腿卖花”,不买就不给走。民警介绍,长假期间共接到了至少8起小孩强行卖花的报警。
“抱腿卖花”,扫了游客的兴致自是不必说,亦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戕害。卖花的孩子被人指使,也许是迫于无奈,是无辜的,但决不是放任自流的借口。为孩子,必须禁止“抱腿卖花”!
强卖行为,让孩子看到自己的无理取闹反而会得利,这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他们未来会走上什么样的人生道路呢?警察也许找不到法条来处罚那些卖花的孩子,但请别忘了,我国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必要问责指使孩子“抱腿卖花”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让他们停止逼迫孩子去“抱腿卖花”。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指使孩子“抱腿卖花”决不是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也就是未尽到良好的监护职责。对这样的父母,我们也许要同情他们的困境,却不能放任他们借助社会的同情心而逼迫孩子去做些不道德,不健康的行为。执法者要依法对其父母提起问责。眼下,当家长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又由谁来替孩子主张权利?谁来负起对孩子的监护职能?这些都是必须补充的课题。
其实,利用节假日教孩子去做一些事情,赚取零花钱未尝不可,但必须保护好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孩子的成长有益。对指使孩子“抱腿卖花”,作父母的于心何忍,又于心何安?法律对此不能袖手旁观,至少别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一纸空文。
救助归救助,但贫困决不是家长可以伤害孩子的理由。请以孩子的名义,禁止“抱腿卖花”。 (王玉初)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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