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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冀中星被打立案的四个疑问

2013年10月23日03:44|来源:京华时报|字号:

  冀中星被打获立案,虽然在法律上,立案并不意味着治安队员针对冀中星的犯罪成立,即便成立也不能为冀中星的犯罪行为提供口实;但是至少刑事立案本身,已将之前执法机关的不作为全部纳入合法性疑问之中。

  在“7·20”首都机场爆炸案发生2个月后,冀中星东莞被打致残案终于获得立案,日前警方确认该案已于9月份在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刑事立案。而此前,冀中星在被打残后的8年时间内,通过上访、诉讼及在道路上燃放鞭炮等多种方式向政府等部门反映诉求,均未得到解决。

  此次刑事立案,难免让人怀疑与爆炸案的影响有关,但毕竟让处于犯罪“上游”的维权诉求纳入法定轨道。我们需要从中反思的问题很多,核心都离不开对冀中星所反映的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进行刑事调查,因为这是评判后续执法部门对待冀中星诉求反应的基本前提。

  一般来说,公民对于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现有法律还提供了三种救济途径:一是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遗憾的是,本案中法律本应提供给冀中星的救济渠道,似乎悉数受阻。其要求警方以故意伤害立案却被认为是摔伤的,其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也两审皆输。而其后的上访,也没有开启那扇通往正义的法律之门。

  此次当地警方为何又予以立案呢?虽然在法律上,立案并不意味着治安队员针对冀中星的犯罪成立,即便成立也不能为冀中星的犯罪行为提供口实,但是,至少刑事立案本身,已将之前执法机关的不作为全部纳入合法性疑问之中。当初警方为何不立案,其理由是什么?警方又为何要给冀中星10万元救助金?为何检察机关没有依法进行监督?为何法院没有提供及时的司法救济?

  上述一系列疑问,都不能因为冀中星的后续犯罪而被掩盖,理应受到公开的调查与追究。现在看来,目前的调查只是开了头,仅限于公安机关对殴打行为的调查取证。而公众担忧的则是,这种对犯罪事实的调查,会否因为关联到执法机关履职尽责的合法性,而被刻意歪曲。如果证明该案符合立案条件而警方拖至今天才立案,便足以构成失渎职。

  基于法治的思维,我们不能因为立案甚至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而推导出冀中星为维权实施犯罪的正当;同样,也不能因为冀中星被定罪量刑的结果,而反推出执法机关的行为无误。如何将一系列不正常的执法不作为纳入问责体系,将直接考验着我们所赖以依凭的地方法治体系。

  

(责编: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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