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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4日09:24|来源:海外网|字号:
其实既然道德可以作为一种不成文的社会规范这一事实已经无可争议,那么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也必然享有一定的道德权利,承担一定的道德义务。笔者以为道德权利应指一定道德规范存在的前提下,行为人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道德义务应指行为人根据道德规范必须为或者禁止为的行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对道德权利和义务的横向定义。
从纵向的角度分析,行为人越受瞩目,其道德权利也必然越大。明星去做公益活动的代言人,比普通人去做更具有感召力。这里就涵概了社会对明星道德权利大于普通人的承认。只是因为是一种不自觉的承认因此不易觉察罢了。但道德规范的遵守与履行更多的不都是在不自觉中完成的么?
勿庸赘述,权利和义务应该达到横平才能使得被规范主体的行为受到真正的有效合理的调整。所以道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横平性也就成了值得注意的问题。对于明星而言,其享有更为广阔的道德权利,理所应当的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当明星的行为超出了普遍的道德道德准则,那么他或她就应当承担比普通人更为严厉的道德谴责。至于目前社会上一些人倡导的还明星于普通人的道德地位的呼声,显然是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很久以前,西方一位哲人就这样说过:"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当明星第一次踏进道德的河流时,他只是一个普通人,当这个普通人第二次以明星的名义踏进这条河流的时候,他脚下的道德之水已经发生了些须变化。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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