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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银平:堵上嫖宿幼女罪后门是久违的司法进步

2013年10月25日08:59|来源:海外网|字号:

10月24日多家媒体报道,10月24日下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从重处罚。

这个“意见”之所以引起了媒体和大众的密集关注,就是因为,它不仅给予了未成年女性充分的人格保护,更将可能加重的性伤害、心理伤害的态势给遏制住了: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即使行为人以金钱等方式引诱幼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也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也就是违背幼女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非嫖宿幼女罪。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的答记者问所言:“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也同时向社会宣誓,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定强奸罪”。

换言之,如果说过去,对未成年女性的性侵,可以借助“嫖宿幼女罪”逃脱掉更为严重的强奸罪的处罚,有了“意见”这种严肃威慑、苛刻处罚,嫖宿幼女罪的后门可能被堵上了,借助嫖宿幼女罪逃脱强奸罪的可能性没有了,甚至消失了,性侵未成年人女性将会受到强奸罪的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女性的非人性的猖獗行为,就不得不“回头是岸”,让未成年女性的性保护,得到真正的落实,让司法文明和公正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不妨追述一下嫖宿幼女罪,从2006年河南南阳镇平吴天喜所谓采阴补阳强奸中学生,到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的强奸中小学生案,还有陕西略阳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等,公众之所以义愤填膺,主因就是,他们最终受到的处罚是以嫖宿幼女定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非强奸罪的“3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让兽性的性侵者逃脱掉了刑罚重罚。明明是构成了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明明对当事未成年女性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杀戮,却无法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重罚,公众觉得不解恨,不公平。也使司法精神和司法文明暗淡很多。以致于不少专家和人大代表提出:“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大肆进行奸淫幼女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应当废除。

今天,四部门的“意见”终于将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提升到了庄严高度,给予“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保护, 让“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落到了实处,让司法观念、社会文明、司法公正更符合公序良俗、公共愿望,让社会得到更多和谐、峥嵘的发展。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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