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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可以?

2013年11月16日07:00|来源:新华网|字号:

  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据悉,此做法并非是青海省的创新。几年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11月15日《人民日报))

  支持:“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个可以有

  张爽

  不可否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保障人们住房需要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需要专款专用。但这一制度长期实施下来之后,又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一方面有些地方巨额公积金长期“沉睡”得不到使用,成为一种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急需钱救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考虑的。

  从情理的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是缴纳人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归属权在缴纳人的一项保险基金。既然钱属于缴纳人自己,相关部门只是一个代管机构,那么与其让钱闲置得不到使用,不妨先为缴纳人救急。

  再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虽然没有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治疗的相关规定,但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只做了“应当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规定。况且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也规定:“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难看出,住房公积金用以治病法无禁止,且有相关政策依据,并非不可以。

  综上所述,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属于缴纳者所有,另一方面与买房等居住权相比,大病和重病治疗所保障的生命权更加重要。因此,“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个可以有。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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