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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5日11:00|来源:学习时报|字号:
四是以法治为核心,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稳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形成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同时也要看到,中国当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不能够简单视为权力滥用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社会民主有效发育中难以完全规避的现象。我们知道,撇开事件本身的非法性,近年来中国每年发生群体性事件超过10万起,而涉诉涉案涉访的各种事件多达200多万起。这些事件很大一部分是公民维权运动,这也是社会发育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组织形式。在正常情况下,社会通过组织化行动,在法治框架内寻求自身权利保障机制,并拥有监督权力的能力。也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本质上体现着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制度平台和物质保障。中国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需要党引导人民在理性和与法治框架内逐步加以克服。
显然,仅就社会强制力而言,它体现着工业社会执政党的基本能力。但是同时也要看到,这种强制力是与社会理性和社会民主的实践息息相关的。我们知道,民主的前提是对自由的期待和对权威的尊崇,即政党能力必然体现为政党执政中约束自身和社会、推进发展的制度要求,体现为制度被权威执行和模范遵守。就社会和谐与人民幸福的要求来看,社会强制的过程必然具有以下道德意向和价值目标:每个人的合理合法的利益都应该得到维护和尊重,每个人实现自身利益和价值的过程都不能够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党和政府控制的公共资源,依系于法律向全体人民公平开放。
社会强制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其所内蕴的善的追求和制度的逻辑是这种力量有效施行的基础。援引康德的一句话: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于社会良序的维护,以及对于公共利益和制度权威的尊崇始终是并行不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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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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