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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5日11:00|来源:学习时报|字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一方面需要通过党和政府的柔性管理,通过党的群众工作来有效化解矛盾,消弭冲突;另一方面还需要从社会治理的实践出发,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科学看待秩序维护中的社会强制问题。
所谓的社会强制,是指政府职能部门运用强制性手段建立和维护社会基础秩序的过程。从社会和谐的基础出发,利益协调的重点是关照最弱势群体的利益。而我们知道,任何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占主要地位的主体,都不可能轻易让渡利益。而基于党领导国家推动社会发展的有效性,任何政党的制度化建设都需要强调制度框架内党的社会强制能力。首先,社会强制作为社会治理中化解矛盾,约束权力边界的技术性手段和制度化政策,在法治国家的目标下,本身可以被纳入法治范畴而加以规范。其次,技术本身的精细化和规范化,一方面使得社会强制具有了物质前提,另一方面也决定了社会强制的必然性。在一个精密庞大的管理体系中,技术的强制性要求规制人们的行为,并通过规制保障了人们的自由不受侵害。最后,社会管理创新和基础秩序维护的基础是对信息的有效获取,这个过程本身包含着对人们的行为强制,这种强制的道德基础恰恰是所有人公平地享有不被侵犯的权利。
危机情境下的社会治理我们在工业社会谈论社会和谐,必然绕不开危机情境。工业社会在提供人们极为便捷的交往和获取知识与财富的机会的同时,其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也使得社会可能在转瞬之间失去其全部的秩序基础。中国人所具有的忧患意识和危机观念,可以保证这个伟大的民族在面对各种风险挑战中始终保有生机和活力。而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共产党对危机情境的科学认识和把握,也是从根本上避免社会失范和失序的重要领导力量。而我们对危机情境的把握,在实践上还需要有充分的人员、价值、物质、制度和政策的储备。
进入转型期以来,中国社会时发多发的群体性事件凸显了党和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要求。社会治理过程不同于日常的管理,更强调发挥党的领导与协调作用、政府的服务与管理作用,市场和社会的理性参与作用。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不少学者强调危机管理,其实质在于强调危机控制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发育相对完备,社会群体本身对传统危机有着相对成熟的应激模式,能够在危机情境下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政府因此避免了承担危机引发的全部压力。
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社会认为政府应该对危机的化解与克服负有更多的责任,因此提出危机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在管理理念下,政府在处理危机的时候倾向于对事件本身的处理,危机应对的基本思路往往是将事态平息,较少考虑人们日常的利益或者价值诉求。危机的突发性和较强的扩散性,要求政府在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住,这个决策过程必然带有应急与强制特点。但是现代社会危机成因的复杂性和多元交互特点,决定了我们一方面需要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强制,另一方面基于防范和化解危机的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多的要在协调群体利益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社会参与,避免危机促发要素的累积。即强制过程本身是保障社会良序和获取社会支持的过程。也正是基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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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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