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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3日09:16|来源:人民网-环球时报|字号:
这些法律文件环环相扣,构成完整的法律链条,确定了《开罗宣言》作为国际条约不可动摇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同盟国最高司令部”1946年发布第677号指令,限定日本领土范围,不包括北纬30度以南任何地方,琉球和钓鱼岛等因此皆被排除在外。
中日邦交正常化过程中,对于《开罗宣言》以来的相关法律精神,又做了进一步的重申与强化。1972年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重申,将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强调双方坚持《中日联合声明》,“(中日两国)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
70年来,《开罗宣言》已经形成了严密的法律逻辑链条,成为东亚稳定的基石之一。而今围绕钓鱼岛问题,水之所以被搅浑,有两个源头。远的源头是1951年,美日等国家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以及美日签订的《冲绳归还协定》。中国并非《旧金山和约》的签署国,且自始反对该和约,因此该和约对中国没有约束力。这两个条约对中国领土钓鱼岛私相授受,本身并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近的源头,则是日本近年来试图通过展示肌肉,挑战二战以来的国际秩序。
对中国来说,日本的这种挑衅,无论是从历史情感、还是现实利益来看,都是不可忍受的。关键是,面对厚黑者怎么办?常识和历史都证明,仅仅靠口头上的抗议、呼吁、警告,毫无作用;通过国际法的法理角度进行辩驳,也没有大的作用;真正起作用的,不是口水,而是拳头。
爱好和平,在大多数时候或许是美德,但在一些关键时候,也意味着迂腐、逃避和绥靖。近代以来,我们这个民族因此吃亏不少,相比之下,日本人看得要“透彻”许多。1876年,李鸿章与日本使臣森有礼会谈时说:“两国和好,全凭条约”,“恃强违约,万国公法所不许”;而森有礼却干脆宣称:“和约没甚用处”,“国家举事,只看谁强,不必尽依著条约”,“万国公法亦可不用”。
(责编:张婷)
中国,日本,军国主义,开罗宣言,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