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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1日07:25|来源:新华网|字号:
在接待中,什么情况可能入刑呢?一般来说,就是本不该接待的而接待了,或把应该由私人承担的费用放在公务接待里面去了,就应该会以“贪污”罪论处。这样的事,如果放在过去,显然不可想象。
接待管理“一刀切”:斩断“下有对策”
对于接待费的管理,新规使用了“一刀切”的规定,防止出现“下有对策”。比如在接待费用列支方面,就出台了“五项禁止”:即“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比如在住宿用房方面,新规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还有在用餐标准方面,也提出了“家常菜”的标准,明确规定“三个不得”,“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另外还有“五个不得”,可谓击中要害,直指当前接待的大问题,也是当前接待费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也就是人们所讲的“筐”里的有价值的干货,远比吃顿饭要复杂得多、高昂得多,即“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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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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