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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1日08:38|来源:新京报|字号:
【释疑2】
收支预算是否应逐年递减?
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补偿性收费,计生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如何预测下一年的计划外生育行为有多少?
人口学专家、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陆杰华担心,如果按照政府收入应逐年增长的思维惯性,一些地方计生部门在编制社会抚养费预算时,将预算收入变成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指标,从而导致基层对社会抚养费的摊派。
今年9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9省45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审计报告已显示,基层确实存在“养鱼执法”等违法违规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现象。
各地政府的计划生育指标考核,应该是当地居民的计划生育率逐年提高,因违法生育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越来越少。在这一背景下,陆杰华认为,社会抚养费的收支预算数额,应该是逐年递减,而不是逐年增加,“除非当地计划外生育情况一直泛滥,或对每个计划外生育当事人提高了处罚标准”。
叶青认为,比照税收预算,财政部已多次强调,预算审批要以支出为重点,“税收不再是地方政府的任务,而是预期,财政收入依法征收,该收多少就收多少”。
叶青指出,社会抚养费的收入预算也是如此,仅作为一个对征缴情况的估算,而不能作为地方计生部门的任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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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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