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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8日16:02|来源:海外网|字号:
国家和社会:让社会回归自治
我今天讲的第二个关键关系是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在三中全会《决定》的第十三项中,有一句话叫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其中提到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不要看就这么短短的一些字,其中表现了很多新的思想,其中之一就是实行政社分开,政府和社会要分开,所谓分开就是各司其职,哪些应该是政府管的就由政府来管,哪些属于社会管的就由社会来管,这是一个重要的思想。
另外,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职责,职责就是有权力,也有权利,这二者要结合好,明确哪些属于社会组织的权利。从这一点应该看到,社会以自治为核心,我们研究的还很差,往往知道社会自治的含义,但是怎么实现社会自治,研究很少。过去有很多的社会组织都是名为民间组织,实际上都是政府做后台,有的是政府拨款,有的虽然不是政府拨款,但是负责人或领导人都是政府指定的,这样的一种民间组织或者社会组织,怎么能够起到社会组织应该起的作用?这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物权法》在制定的时候,曾经讨论过一个问题,集体土地由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这一点大家都没有意见,但是关键怎么写,到底是用公共利益还是用国家利益,这是有争论的。大部分人主张应该写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如果要写因国家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那就麻烦了,国家利益就会产生歧义。我今天上午参加的一个活动还谈到党的利益,问题就来了,到底怎么看党的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不能够笼统用一句“三个不矛盾”来概括,“党的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就是社会利益”,这是有些人特别爱用的一句话,如果这样的话,那还有什么好说的?不能够简单这么看。
党的利益也好,国家利益也好,都可能出现问题,或者说在党的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名义下,我们也做过一些坏事,文化大革命也好,过去的一些(其他事情),哪个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所以,以国家的名义推行一些东西,包括征收老百姓的房子、征收集体土地,都可能存在问题,因为国家也会犯错误,党也可能出错,在历史上也出了不少错误,所以用党的利益是不合适的。
为什么用社会利益没有问题呢?因为社会利益是公正的,既然社会需要,社会的利益需要,当然可以征用,从这一意见来说,用社会利益代替国家利益,是《物权法》中一个很重要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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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牛宁)
1986年 政府管制 市场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