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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3日14:01|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法律层面的“除旧布新”,应是两会的重要探讨议题。希望委员的这个建议,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应,把“收容教育”之类的过时法律早日拖进“回收站”。 |
据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提议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他的理由是:把一个公民关半年到两年,却不必经过审判程序,只由公安自己说了算,程序不当;且在处罚合理性上,“卖淫嫖娼还不是犯罪,却比犯罪处罚还重”。
从法律角度看,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是一种“劳教式”的惩罚,程序和合理性都存疑。其存在虽然会对一些人形成威慑,但负面效果更多,一不小心就会成为执法人员的“谋利工具”,进而侵犯公民权利。这些年常有媒体报道“潜规则”:一些地方的执法人员,以“收容教育”为要挟,让被抓的卖淫嫖娼人员缴纳高额罚款,而这些钱,多数进了个人腰包。
即便不存在这些违规行为,动辄把公民“收容”半年到两年,也有违法之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处罚法”同样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且出台晚于“收容教育办法”。如此看来,“收容教育”本就是当废除的过时法律。
法律层面的“除旧布新”,应是两会的重点探讨议题。希望委员的这个建议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应,把“收容教育”之类的过时法律早日拖进“回收站”。
(敬一山,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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