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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府工作报告:非公经济财产权地位提升

2014年03月06日01:39|来源:第一财经日报|字号: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昨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在这句话之前,李克强表示,将制定非国有资本参与中央企业投资项目的办法,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一批投资项目。

让民间资本进入长久以来为公有制经济垄断的行业,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保护,势必应提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而李克强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报告内容,其逻辑结构便深刻彰显了这一理念。

产权制度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的一系列体制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产权制度中的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相比公有制财产权,其弱势地位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相对明显。而不能将此二种财产权同等对待,市场经济的活力基础便无根基,法治市场经济也将是一句口号。

实际上,非公经济财产权的保护问题,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变化过程。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提出的是“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十五大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十六大时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现代产权制度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被提出,其主要特征被描述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十七大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上,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十八大在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时进一步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从宪法的发展考察,1954年宪法第一次提出“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潜台词被诸多专家解读为,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必须以公有财产权的实现为前提,其地位不可同日而语。

1975年和1978年宪法,则进一步削弱了非公经济财产权的地位。1982年宪法虽然并未提及私有经济,但是确立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1999年宪法修正案虽然提升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地位,但是仍未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的概念。直至2004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终于将“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写入了宪法。

在此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李克强的论述再一次提升了非公经济财产权的历史地位,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拉平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张有义)

(责编: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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