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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敢“公函说情”

2014-08-13 09:48:00|来源:法制晚报|字号:

据《春城晚报》昨日报道,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他被检察院诉至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并摆出了“郑某某工作表现优异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的理由。

大理法院未理会这次“另类干涉”,在审理查明事实后,对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领导干部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政府部门以公函为嫌疑人求情,有干扰司法的嫌疑。《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不但法院要秉持公正立场,官员更要自律。公函说情就是一封举报信,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查。如果存在以权谋私或腐败现象,必须严惩相关责任人,即便纯粹是为了“同事之情”,责任人也应受到惩罚和教育。

作者:叶祝颐

(责编: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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