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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牵头“海外追赃”展现依法反腐

2014-10-14 06:47:00|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海外追腐”离不开国内多部门的分工协作,这也是本次中央成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直接原因。

10月10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首次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的身份亮相并接受媒体采访。据悉,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单位负责人士组成。下一步,将通过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加强国际反腐败执法合作等方式压缩外逃官员的生存空间。

近年来,腐败官员携款外逃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贪腐者通过外逃来躲避法律追究,不仅造成了国家巨额财产的损失,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如何把逃往海外的腐败分子缉捕归案、绳之以法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成为了当前反腐工作的重要议题。

事实上,通过法律的完善及各部门的努力,相关工作已经有了较大进展,并取得了诸多阶段性成果。此外,我国也逐渐重视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的司法协助协定或引渡条约,寻求相关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同时,相关部门也在探索引渡举措之外的“劝返工作”机制。

虽然我们一直在努力,然而由于“海外追腐”机制历史长期欠债太久、难点过多,“调查取证难,人员遣返难,资金返还难”等问题长期存在,大量外逃腐败分子依旧逍遥境外,海外追逃工作仍然形势紧迫。

其中一个难点就在于,国际追逃追赃涉及职能部门较多,容易出现制度性失灵。“海外追腐”离不开国内多部门的分工协作,这也是本次中央成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直接原因。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该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各职能机关能够形成合力,共同运用好现有法律、条约以及良性国家关系等资源,将已有制度、机制的存量效果达到最佳化。

当然也须指出,要使“海外追腐”达到群众满意的局面,仅仅发挥现有存量资源还远远不够,还须坚持问题导向,从现存的难点入手,各个击破。

一方面,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约国,该公约为各国开展反腐国际合作提供了基本框架。可是,目前国内的立法与公约的规定仍存差距,亟待修改和完善。例如,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与国际刑事证据规则及国际惯例还未完全接轨,尚未建立提供协助国的合理费用扣除机制,也未建立赃款分享机制,从而导致国际合作不畅。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所缔结引渡双边条约还不能满足海外追腐的需求。长期以来,欧美发达国家是腐败嫌犯潜逃的主要国家,但是目前仅有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三国与我国签订了相关双边条约。而未签署双边条约的国家却往往以“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各种借口拒绝引渡。

面对如上情况,这既要求我们不断通过公正公开司法,改变国外对我国的误解,争取最大范围内的合作,也要求我们通过立法与司法技术手段,不断实现腐败犯罪非政治化。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在个案中灵活运用“不判处死刑承诺”,并建立相关长效机制,争取达成最大国际共识。

事实上,“海外追腐”是一个涉及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文化、民族习俗等多方面的庞大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法治现代化、国际化的渐进思维,通过法律、政治、文化、国际合作、民间交流等多重渠道,保存量、促增量,不断开创中国“海外追腐”的新局面。

(舒锐,法律工作者,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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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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