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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为何着重强调“依宪治国”?

2014-10-29 10:46:00|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决定》在明确“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方面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进一步巩固了“依宪治国”的地位,为在具体的法治工作中有效地推进“依宪治国”指明正确的发展方向。

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明确“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方面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进一步巩固了“依宪治国”的地位,为在具体的法治工作中有效地推进“依宪治国”指明正确的发展方向。

首先,《决定》对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思想从1996年法学界最初提起,到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肯定,再到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肯定,直至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决定》的规定是对不断演变、发展和完善的理论探索精神的充分肯定,是依法治国理论不断自我完善的重要特征。

其次,《决定》从三个不同角度对“依宪治国”的基本内涵作了全面的阐述,为贯彻落实“依宪治国”指导思想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行动纲领。《决定》主要是从以下几个角度对“依宪治国”做出了具体部署:

一是提出了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决定》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二是《决定》以加强宪法实施和对宪法实施监督为重点,对“依宪治国”的工作重点做出了制度安排,确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宪治国”方面的重要使命。《决定》规定,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三是《决定》对贯彻落实“依宪治国”指导思想的社会环境和制度背景做出了明确要求,规定设立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同时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最后,《决定》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依宪立法”的要求,规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等等,上述这些规定无疑对于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推进“依宪治国”具有非常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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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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