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9 07:15:35|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只要个人权力仍有超出法律和制度的运作空间,稀缺、有限的优质资源,势必会引来各种无视程序和规定的争夺。 |
今年8月中旬,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称,新疆阿克苏地委委员蒙志鹏被开除党籍。与以往通报的案件不同,蒙志鹏的“严重违纪问题”是“向有关人员行贿”。这个细节引起了很多媒体的注意,被解读为中央反腐已迈入“关前门,堵后门”的新阶段。
果不其然,10月27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除了根据社会形势变化,创制“数额+情节”的贪腐犯罪量刑新标准,还提出了增设向“身边人”行贿罪,并进一步严格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这几招,对于加大行贿、受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针对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在查办贿赂案件时“重受贿而轻行贿”的普遍现象,十八大后,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专业司法部门,都对加大行贿行为惩处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4397人,与去年同比上升37.6%。
7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再次强调,2014年下半年,检察机关要继续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工作力度。此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和增设,可以看作是对完善惩治行贿法律的积极回应。
如果把此次刑法修改放到整个反腐进程来看,不难发现,严惩行贿、猛打受贿,已然成为两条最重要的治理思路。堵上前门让行贿者不敢送,关上后门让受贿者不敢收,这种打隔断式的治腐方法,高明之处在于切合了生活实际,让行贿受贿者无从下手。比如增加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行贿条款,在拓展行贿打击面的同时,也有力震慑了当下老百姓意见很大的“亲缘腐败”;严格限定行贿人“免责”条款,并在多处增加处以罚金,在提升行贿者犯罪成本的同时,也能有效减少贪污受贿的潜在对象。
不过,法律的制定是一回事,大家怎么看待是另一回事。一般来说,人们对贪污受贿者深恶痛绝,但是对于行贿者,往往会抱有深深的同情和理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行贿能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往往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比如托人给孩子弄入学指标,找领导解决职位升迁问题等等。可以说,只要个人权力仍有超出法律和制度的运作空间,稀缺、有限的优质资源,势必会引来各种无视程序和规定的争夺。
仅从个人动机来分析,这些行为的具体危害很难一概而论。比如有人会说,只是想让自己的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有什么不对吗?如果自己不主动,就有可能让别人占了名额,夺了先机!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并不是为行贿行为开脱的正当理由。一边骂着社会不公,贪官太黑,一边又心不甘、情不愿地给人送礼送钱,无疑助长了歪风邪气,让贪污受贿愈演愈烈。
“对犯罪分子的仁慈和纵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其实,不管是被动行贿还是主动行贿,从社会效果来说,所产生和导致的“溢出效应”、“破窗效应”,已经严重影响到法治中国的建设,以及人民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法治的缺失,社会容忍度的一再提高,只会使得越来愈多的人宁信钱和关系,也不信公平不信法。这样的局面,相信谁都不愿意看到。不想成为社会不公的受害者,首先就得学会向行贿说不。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从严、从细治理行贿,是形成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的必要前置手段,也是让法律更好地成为全民信仰的必然要求。对受贿人人喊打,对行贿又怎能轻言放过呢?(文/曾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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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反腐 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