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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不只是宪法纪念日

2014-10-29 06:59:00|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这首先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人民所取得成就的充分肯定,更显示出党和人民沿着这部宪法所确定国家运行结构与模式不断发展的道路自信。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10月28日全文发布。《决定》指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在此背景下,《决定》明确提出“国家宪法日”并为此建立了系列保障制度,传递了党对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必然要求,也彰显了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信念。

12月4日原本就是“全国法制宣传日”,而我国现行宪法也正是于1982年12月4日起正式实施。这两个日子的重合正是暗含着“宪法乃万法之母”,其规定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不得与之抵触之意。而“国家宪法日”也确立在这一天又将为之赋予新的意味。

1982年修宪是对1978年宪法的整体修改,是在我国全面实行改革开放和深入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大背景下,中央审时度势所作出的重大举措。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将该部宪法的“生日”作为国家宪法日,这首先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人民所取得成就的充分肯定,更显示出党和人民沿着这部宪法所确定国家运行结构与模式不断发展的道路自信。

党和人民用最优美的文字写就了宪法,谱写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公共权力的自由宪章。《决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可见,宪法须高于权力,宪法须控制权力,权力须来源于宪法,权力须服从于宪法。

而要让宪法从文本走向实践,让“宪法至上”不至于沦为一句口号,就需要将宪法精神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然而,长期以来,人们一谈起宪法就觉得和自己生活相隔甚远,宪法观念相对缺乏。因此,《决定》要求“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这旨在唤醒人民宪政权利意识,贯彻法治国家中的人民主体地位,用人民权利对抗、制衡违宪行为;《决定》还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旨在为权力的行使者敲响宪政警钟,将宪法意识真正植入到为政者骨子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更是如此。可是,在一段时间内,一些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却对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乃至剥夺性规定,这些缺乏合宪性基础的规定损害着不特定人的权利。对此,《决定》要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正是有了这些宪法实施的制度保障,让宪法产生了牙齿。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宪法日”既是宪法纪念日,也将成为全民普及宪法知识、传播宪政精神的宣传日,更是宪法实施继往开来,权利保障、权力监督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的见证日。

(舒锐,法律工作者,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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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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