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1 14:44:00|来源:人民日报|字号:
在明晰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在纵向上,应当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政府下移,着力提高基层政府执法能力;在横向上,应厘清执法机关职责权限,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深入推进综合执法,努力实现执法机构的精简和统一。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完善政府事权划分的法律制度。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新的历史时期,应当继承和发展这一科学规定。一是在宪法中明确事权划分原则,对中央和地方各自专有事权、共有事权、委托事权等形态作出原则规定。其中,中央事权可以规定得大一些,除适当例举国防、外交、国家安全、货币等事务为中央专有事权外,宪法对其他中央事权可只做原则性保留的规定。同时,明确地方事权行使应以不损害政治稳定、市场统一和其他地区利益为原则。二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必须以法律为载体。以立法程序中的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取代行政决策中的个别博弈、讨价还价;以法律的权威性保证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宜研究修改立法法,明确在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事权划分为依据确定两者的适用问题,同时明确建立与政府事权划分相匹配、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事权划分有效性与司法公正性。三是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明确相应事权归属。以宪法确立的事权划分原则为指导,通过立改废等多种形式,在各相关单行法律中具体规定该领域事务的事权划分:除中央事权外,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规定由地方组织实施,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不显著并主要与当地居民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务放给地方,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与活力,满足差异化公共服务偏好。
加快推动相关领域改革。一是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合理明确的政府职能是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要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并通过法律方式界定政府职能边界,强调建立和维护统一市场、促进要素自由流动、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等保障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核心要素,切实将政府职责和作用聚焦于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二是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承担中央事权的支出责任,地方承担地方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按规定分担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可以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委托给地方承担。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中央应对财力困难的地区进行一般性转移支付,省级政府也要相应承担均衡区域内财力差距的责任,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三是加强财税立法。首先,研究制定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财政法律制度。总的看来,预算法是预算管理的程序法。在修订预算法的基础上,还应制定财政基本法、财政转移支付法等实体法,围绕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明确各级政府财政管理权限、各级财政收支范围、政府间转移支付等内容,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资产、资源权益作出原则规定,营造严格财经纪律、硬化政府间预算约束的运行环境。其次,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和税收征管权限,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遵循国家统一税收法律的基础上,在坚持不对生产和流通环节课税、不实行地域歧视政策的前提下,就地方税的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等事项作出规定。此外,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对其他立法中涉及财税事项的内容进行评估,清理规范重点支出挂钩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