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生母遗弃了孩子
毕某称,原告说的并非事实。“她长期住在北京,也知道我的住所,实际上是她遗弃了孩子。”
毕某称,孩子死时12岁,应能预料到意外的后果。他对孩子缢死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金某辩称,孩子出事后,她才知道孩子并非丈夫亲生,她对孩子并无法定的监护义务,且孩子是农业户口,其母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依据不足。“她遗弃了孩子,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金某称。
对此,毕某提出反诉,他要求傅女士返还丧葬费1.33万元,并保留追讨抚养费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毕某称傅某遗弃孩子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毕某虽非孩子法定抚养人,但却是实际抚养人,从其为孩子另行办理户口可见其本人亦有此意愿,故毕某理应承担孩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的监护责任。
依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知,毕某事发前知道孩子缢死的地方有绳子,但仍放任危险存在,最终导致孩子死亡,其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令毕某赔偿傅某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25万元。判令傅某赔偿被告毕某丧葬费5300元。毕某不服上诉。
现场她结婚是怕未婚产子被人说
上午10时30分,该案在三中院开庭。当事人全部到庭,傅某始终在抽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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