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充斥考场,有些作弊呈现出高度组织化特点,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极坏。特别是随着高科技产品在社会上广泛应用,依托互联网和无 线通讯等技术实施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类“助考”团伙、作弊器材销售商、制作贩卖假证团伙、以通过考试为名诈骗团伙等,也不乏个别 考试机构内部人员、在校老师或者学生参与。这些涉考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的社会环境,扰乱了教育秩序、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正常秩序,使通过考试 选拔人才和根据成果评价人才的机制失去了应有意义,也严重损害了考试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为了保护考试参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倡导诚信 的社会风气,有必要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了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或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等四种情形均构成刑事犯罪,均可以给予刑事处罚;二是明确涉考违法犯罪活动不论结果 如何,只要行为发生即构成犯罪,这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查处和打击犯罪活动;三是对于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拘役、管制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处理。
责编:栾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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