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利用工作之便敲诈领导1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200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原文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犯罪后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编:栾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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