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录
地点: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认定刘某构成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元。
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行为性质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关于其是否抢走熊某300元的问题,刘某在公安侦查期间已供认在案,且熊某的陈述与证人李某的证言相印证,证实熊某被抢300元,据此,法院认定刘某抢得熊某300元,构成抢劫罪。
责编:刘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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