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开离奇证明 网友质疑合法性

2016-06-21 08:56:40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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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工周电军,自诉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运成水泥制品厂打工期间被砸致残,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将水泥厂诉至法院索赔85万元。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周电军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水泥厂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月12日,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周电军的全部请求。

  □观点

  原告律师:质疑派出所证明合法性

  周电军的代理律师尤宝柱对派出所证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表示质疑。

  “按照证明上写的日期,也就是说周电军出事当天,派出所就开出证明否认周电军是水泥厂员工,这样做的目的和意义何在?按照常理,应该是发生纠纷或者诉讼后,水泥厂才会找派出所开证明,落款日期不应该是当天。”尤律师说,该证明仅写了“经查”二字就作出了判断结果,那么民警何时接到谁的报案、何时处警、如何调查的、是否有调查笔录等、是否有询问当事人、办案民警是谁等都不清楚。“周电军出事后马上被水泥厂老板派人送到医院进行手术,在ICU病房抢救了两三天,这期间和之后都没有民警联系过他,调查难道不需见受害的当事人吗?”尤律师说。

  法学专家:此证明不应由派出所出

  针对派出所对周电军事件开出的证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表示,这不属于派出所的业务范围,派出所也没有这样的职责和能力去证明。“如果对此事有争议,应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法院来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姜颖说。

  此外,姜颖认为,“如果运达欣公司仅给周电军上了意外保险,那么还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谁工作,受谁实际管理,谁发工资,这3点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因素。”

  姜颖告诉记者,“此案中,饭票可能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工友的证人证言是完全可以的,仲裁不能一味地否认这样的证据,当然有多种证据来印证是最好的。”

  姜颖认为,水泥厂向周电军支付报酬的证据、用工期间,水泥厂给工人发放的通知、劳动手册、工作证、工作服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比如还可以像有些法院和仲裁机构一样,让周电军说说所在的企业坐落在什么地方、它的方位、具体的办公室的安排,公司的领导人、负责人是谁等等这些,包括内部机构等等。

责编:刘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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