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四获死刑再重审 缺判决书原件申诉被拒

2016-08-12 14:27:39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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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4月23日,最高法裁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对闫福峰的死刑判决,发回河北高院重审,后河北高院又将该案发回邢台中院重审。

男子四获死刑再重审 缺判决书原件申诉被拒

  王爱荣和她的母亲,闫福峰案发后第二天,王爱荣回娘家居住。

  四次被判死刑,最高法“枪下留人”

  闫福峰案曾历经4次判决,6次裁定,1次驳回申诉,在邢台中院和河北高院之间两次陷入“死刑-撤销-死刑”的循环,变化发生在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的2007年。

  2003年6月17日,邢台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闫福峰故意杀人,判处其死刑。闫福峰不服上诉,河北高院于2003年11月27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次发回重审后,邢台中院于2004年7月19日认定闫福峰故意杀人并抢劫,再次判处其死刑。闫福峰再次上诉,河北高院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5年9月3日,邢台中院第三次判决闫福峰死刑。闫福峰第三次上诉。

  2007年12月28日,河北高院第三次二审未再发回重审,裁定维持原判。也正是这一年,最高法从地方高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闫福峰案死刑判决随即报请最高法核准。

  2008年4月23日,最高法裁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对闫福峰的死刑判决,发回河北高院重审,后河北高院又将该案发回邢台中院重审。

  2009年6月15日,邢台中院重审认定闫福峰犯故意杀人罪,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改判其死缓。

  闫福峰继续上诉,2010年4月6日,河北高院终审维持了死缓判决。

  律师许荣称,河北高院在2010年4月的最后一次审理期间,拒不接收辩护人的辩护手续及材料,也不指定其他辩护人为闫福峰辩护,审判程序显然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

  不过,河北省高院在前述终审裁定书上却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37条规定,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而二审法院违背此规定进行了非公开的书面审理,程序违法严重。”许荣认为,法院在没有新证据的前提下作出了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决,显然违背了刑法的立法原则和法律规定。

责编:栾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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