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官活多钱少风险高? 最高法出台新规护航

2017-02-08 10:49:08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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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做一线司法人员的“定心石”和“主心骨”,主动承担压力、抵御干扰,支持干警依法履职。

  资料图:昆明法院强制执行整治“老赖”现场。 中新社记者 刘冉阳 摄

  免受干预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司法,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办法》第七条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官有权提出控告”。记者注意到,这些行为包括“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的”等。

  李少平指出,现实中,一些单位、个人甚至个别领导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插手案件,或是“打招呼”“批条子”,或是借助人情关系、威逼利诱对法官施加压力,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

  “事实证明,没有风清气正的履职环境,不能彻底排除不当干扰,司法公正就难免会掺入杂质、蒙受质疑。”李少平说。

  组织保障

  ——各级法院应设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办法》第九条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根据《办法》,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能包括“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等。

  李少平评价称,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就是要通过设置制度的“防火墙”和“高压线”,为一线司法人员营造优良的司法环境,使他们能够心无旁骛、专注从容地做好审判工作。

  他要求,各级法院要尽快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其权益保障职能。

  救济渠道

  ——法官因依法履职遭诬陷 法院应及时澄清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或者被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或者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司法裁判承载的不是简单的你输我赢,法官判案也不仅是为解决纠纷,而是要为全社会打造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

  李少平认为,判断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观察一国法律在国家治理中是不是发挥了重要作用,最直观的就是看司法人员是否受到足够尊重,司法裁判是否得到有效遵从,那些藐视法庭、妨碍司法、暴力抗法的行为是否及时遭到制裁。

  资料图:2016年12月26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任法官宪法宣誓活动。图为新任法官合影留念。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安全保障

  ——对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者应从严惩处

  《办法》第十四条提出: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五条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和其他必要保护措施。

  李少平要求,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做一线司法人员的“定心石”和“主心骨”,主动承担压力、抵御干扰,支持干警依法履职。对于干警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遭遇阻挠妨碍、人格侮辱、打击报复、人格侵害等情形的,领导干部要果断撑腰打气,及时安排采取保护措施,坚决打击不法行为。对法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敷衍推诿、故意拖延不作为的,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休假权利

  ——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阻碍法官休假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认真落实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实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时间,并将法官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阻碍法官休假。

  此外,根据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的休息权、休假权的”,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薪酬保障

  ——足额发放工资补贴,绩效考核奖金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

  《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各级法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时足额发放法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得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

  第十七条还提出,各级法院应当为法官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普遍建立和认真落实法官年度体检制度,保证法官每年接受一次全面身体检查。

  李少平称,长期以来,许多法院对司法人员的关心爱护还停留在口号或政策层面,缺乏长效机制和组织保障,对侵害司法人员权益行为的反应处理较为滞后,严重影响一线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配套措施来补齐短板、提振士气,打造一支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的法治工作队伍。(记者 马学玲)

责编:栾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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