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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5日09:28|来源:东方早报|字号:
不久前,凤凰网《大学问》栏目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去年不同时间和场合的演讲或发言,辑录为专题“转型下的法治中国”推出。其后,苏力教授和振民教授的某些观点遭到网民一片责骂,《东方早报》编辑要我做一番评论,我遵命做篇小文章。
朱苏力教授观点的是与非
苏力教授最近几年在法学界内部受到的批评和非议比较多,但其中有些可能是误解造成的。记得苏力教授2008年参加过一个巡回宣讲,所讲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后来写成了文章发表。此文因提出人权概念在欧洲出现是因为那里国家小、中国强调审判独立会破坏法治建设等观点,而遭到他的同事龚刃韧教授专文批评,指苏力教授的文章“在法治及人权等重大问题上有许多违反历史事实和法学常识的错误”。对这种批评,我在不小程度上是认同的。
苏力教授这次的观点,我看其内容比较平衡,基本符合中国实际,唯一让人觉得难以接受的是记录其观点的文章标题“社会转型期不能过分迷信法治”。他着力强调的,其实是“市场经济基本定型,法治才能真正定型”。对于法治,他说:“我们要坚信法治,追求法治,完善法治,另外要防止过分迷信法治,觉得政府管的是错的,只有交给法律去管才是对的。”显然,“要防止过分迷信法治”不过是一个预防偏颇的附带说法。
当然,苏力教授说这话时,可能没有考虑到事情的另一方面,那就是,在当今中国,过分迷信法律的情况是有的,但过分迷信法治并且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情况其实几乎是没有的,我想他本人恐怕也难以举出实例。中国真正大量存在的,是迷恋人治、通行人治。
从上下文看,苏力教授并不是在严谨、确定的意义上使用“法治”这个词,他所说的“法治”,除法学界公认的那层意思外,实际上时而指“法律”、时而指“法制”。估计他当时做的不过是一次即兴发言。所以,其中有些内容很精辟,如“法律不可能靠规则本身解决问题,一定要深入到各行业非常细致的问题,比如互联网或者保险业,都会慢慢形成它的规则”,但另一些话又往往显得言不及义。
例如,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按他的理解,这不过“是减弱人际关系对审理案件的影响”,所以他很热心于证明,在通信现代化的今天,“你是法官,在浙江或者在贵州,我去找你,或者都不用找,打一个电话,你是我的老同学,就可以解决了”。实际上,三中全会的决定主张形成“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目的在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乃至消除地方党委、政府对司法的法外干涉。对此,苏力教授不可能不懂,但不知他的发言何以显得如此心不在焉。
王振民教授观点的得与失
记录振民教授演讲的文章标题是“法治没建立起来就搞民主是灾难”,但实际上他坚定表达了对民主的终极追求。他在当前特别强调法治,主要是因为他确信“法治决定未来,决定国家的命运”,“一个国家,由‘富’怎样变‘强’?我觉得取决于‘法’字”,他因此还特别主张要实现“政治法治化”。强调法治并不意味着否定民主。振民教授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未来”,他在现实性上特别寻求法治,是因为他“希望建立一个可行的、有秩序的民主”。
但是,振民教授的一个重要观点里边包含的逻辑,是很值得他反思或学界商榷的。他说:“所以我们一定要先为民主铺设好轨道,让民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样的民主才不是脱轨的,才是有秩序的,这是第三世界国家的教训。千万不能法治还没有建立,就搞起民主了,没有法治的民主,就像没有法治的经济繁荣一样,越民主、越繁荣,就越是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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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胜男)
法治,法治论,理论缺失,振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