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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溫嶺虐童案”入罪確應審慎

2012年11月14日08:45    來源:新京報    毛立新    字號:
摘要:道德審判不能代替法律考量,溫嶺虐童女教師的行為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仍須以現行立法和基本法理為依據。

道德審判不能代替法律考量,溫嶺虐童女教師的行為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仍須以現行立法和基本法理為依據。

“溫嶺虐童案”以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偵查,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案件,暫告一段落。雖然公安機關仍將繼續偵查,案件並未作出最終結論,但畢竟給了公安、檢察機關以審慎思考的時間和余地。

肇事者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是毋庸置疑的,但對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必須審慎、嚴謹。首要的任務,是查明事實,還原真相。迄今為止,公眾對此案事實的了解,僅限於網絡上公布的照片。但照片並不等於事實真相的全部,照片本身所反映的細節,及拍照前后的氛圍和場景,也有必要予以還原,才能全面認識肇事者的行為性質和主觀惡性。

對於案情,雖然警方已經開展了緊密偵查,並拘留了肇事者,但至今並沒有對外公布,具體細節仍然不詳。照片之外的場所和細節,其實公眾知道得並不多。此次公安撤回補充偵查,說明仍有深入調查的必要和余地。還原事實真相,是依法處理的前提。

肇事者的諸般虐童行為,確實令人憤慨。但道德審判不能代替法律考量,對其行為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仍須以現行立法和基本法理為依據。之前,警方以“尋舋滋事罪”將肇事者刑拘並提請逮捕,已經引起爭議。雖然從表面看,顏艷紅的行為似乎符合“尋舋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這一情形,但實質上二者仍有明顯距離。

“尋舋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其客觀情形之一的“隨意毆打他人”,也要求構成對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的侵犯。在法理上,這裡所保護的法益,應是與公共秩序相關聯的個人的身體安全。正因此,行為人隨意毆打家庭成員,或者基於特殊原因在非公共場所毆打特定個人,並不構成尋舋滋事罪。

顏艷紅的虐童行為,並非可以全部認定為“隨意毆打”。更重要的,其行為發生的場所為相對封閉的幼兒園,與“公共場所”仍有一些差異。這種“虐童”行為是否構成對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的侵犯,也值得商榷。而且,其侵害的對象也非不特定的個人,而是處於肇事者看護之下的特定幼兒。

顏艷紅“虐童”行為應受追究,但是否入罪必須慎重,最終必須依據查明的事實和現行法律作出結論。希望警方在補充偵查結束后,能夠公布相關案件事實和處理結論,以案釋法,消除公眾的疑惑,弘揚理性的法治思維和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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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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