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某個案件進入公眾視野,首先無法回避的問題是司法機關如何處理。 |
道德與法律、立法與司法之間,兩種思維缺乏順暢的溝通,便容易讓普通輿論誤解司法機關,造成司法權威的不必要損害。
溫嶺虐童事件從一張網絡照片迅速發展成為社會熱點,引發了媒體集中式的觀察和省思,各種專業與非專業的評判充斥報端。最新的進展是,檢察院作出暫不批捕決定,案件退回警方重新偵查,想必又能引來一番圍觀。
在大眾的普通思維中,這種結果多少有些讓人“泄氣”,與之前輿論口口聲聲要求嚴懲的期許相隔甚遠﹔但在法律人的評判話語體系中,不批捕的決定則受到肯定,多數人認為肇事老師的行為入刑確實有些牽強。同樣的案例,緣何在不同人群中產生如此截然相反的觀點呢?我以為還是根源於人們不同的思維模式,探尋此種思維的不同有助於公共社會的理性構建。
當某個案件進入公眾視野,首先無法回避的問題是司法機關如何處理。對此,一般民眾會立足朴素的正義觀和道德感,按照合乎主流價值的立場對司法處理進行評判,並在司法結論與期待結果相隔甚遠時作出否定性評價,甚至質疑司法不公。這種思維多從生活常識出發,往往是“以結果論英雄”。常人看來,幼師虐童可謂喪盡天良、罪大惡極,豈有不入刑嚴懲之理?
但是,如果把虐童事件還原為一起案件,法律人的職業思維則是:現行法律框架內能否應對此類行為?是否需要增設“虐童罪”?尤其是在刑事制裁上,遵照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如果這種行為並無明文規定處罰的,那麼就不應當治罪。哪怕是一種罪大惡極的行為,也只是一個“立法的選項”,而不是司法機關所能決定的。在這種思維中,警方初定的尋舋滋事罪便面臨根據不足的困境,因為該罪從流氓罪分離出來,侵犯的主要是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故意傷害罪則要求輕傷以上的后果,虐待罪的主體又不包括家屬之外的幼師。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檢察機關的決定如此說來則是堅守法治的底線。至此,法律的評判思維便由司法轉入立法,探討如何從現實案例中尋找法律規定的漏洞,並及時修補。
一種是期許司法機關直接能夠伸張正義,一種是立足罪刑法定反思立法的偏失。道德與法律、立法與司法之間,兩種思維缺乏順暢的溝通,便容易讓普通輿論誤解司法機關,造成司法權威的不必要損害。在涉法公共事件的評判中,如何讓法律對接常識,讓司法適度脫離立法缺失的責任,無疑是重建公共社會法律理性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