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注冊|收藏首頁|簡體|繁體
首頁評論時政台灣華人國際財經娛樂文史圖片社區視頻專題創投吉林南粵商城創新中原招商縣域環保創投成渝移民書畫IP電視華商滾動
海外網>>評論>>媒體集萃

吳丹紅:給維權者一個“說法”

2012年12月06日09:14    來源:環球時報    吳丹紅    字號:
摘要:明確權利救濟規則,創設維權實現條件,嚴格企業責任,這些長效性制度建設,應該重於為當地企業“保駕護航”的功利目的。

  據報道,廣東省汕頭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12月5日披露,造成14人死亡的汕頭“12·4”火災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劉某,供認了因勞資糾紛買了40元汽油到該廠放火后逃跑的犯罪事實。這一場本不該發生的悲劇,是農民工極端維權行為超越法律邊界而釀成的又一起惡性案件。劉某從一個受害者,一念之差變成了一個加害者,面對他的可能是刑法最嚴厲的判決。

  14個年輕的生命逝去,我們扼腕之余,應反思這個血的代價是否能警醒世人。原本一樁小事,為何釀成如此無法挽回的后果?為何近年來因勞資糾紛造成的刑事案件層出不窮?“你不給我個說法,我就給你個說法”。維權者往往是弱勢群體,他們對於通過常規手段獲得救濟深感失望,才會採用偷盜、搶劫、綁架等暴力手段或自殘、自殺、自焚等極端方式施加壓力討回“公道”。而這名犯罪嫌疑人“不后悔”的說辭更讓人覺得悲哀。

  首先,權利救濟的規則要明確清晰,要為普通人所知。有權利必有救濟,無救濟則無權利。我國的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已相當完備,對於違法和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都有規定,但這些規則不應該束之高閣,而應該通過普法讓市井百姓明白救濟之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侵害,並不是侵害他人權利的理由。當權利遭到侵害時,應該找什麼部門,採取何種方法,普通人如果是一頭霧水,說明“書面上的法”並沒有深入人心,變成“行動中的法”。12月4日恰好是全國法制宣傳日,汕頭縱火案也讓普法蒙羞。農民工作為社會底層最需要法律救濟的人群,他們是法治社會木桶“最短的木板”,決定著整個社會法律意識水平。法治乃規則之治,明確的“說法”是社會糾紛的穩定器。

  其次,在制度層面應當為普通人維權創設實現的條件。目前社會上的勞資糾紛頻仍,農民工的維權依舊艱難。公司企業的工會組織,本來是職工的“娘家人”,積極為工人排憂解難,但現實中往往失靈。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為解決糾紛的常規渠道,時常因地方保護主義而失去保護勞動者的立場,加之很多小額的勞資糾紛相對而言維權成本太大,維權周期太長,又很難獲得專業律師的幫助,即使在隨后的訴訟中也往往不佔優勢。法律援助的范圍有限,申請的條件苛刻,很多無助的勞動者不能及時獲得救濟,就可能因為情緒的積怨而走向極端。

  最后,職能部門應加大企業違法成本,防患於未然。之所以不少企業存在惡意拖欠員工工資的情況,是因為企業的違法成本太低。一些企業不注重保護員工權益,有意無意地變成“老賴”。農民工通過艱難的維權,最后拿到工資,企業未因此而受罰,於是企業違法成了常態。當地的行政管理部門如勞動保障局等不能縱容企業違法,應該加大監督和懲罰力度,發現企業有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惡意辭退員工、長期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該出手時就出手”,處罰不要手軟。隻有增大企業的違反《勞動法》的成本,才能減少引發勞動者不滿的隱患。

  明確權利救濟規則,創設維權實現條件,嚴格企業責任,這些長效性制度建設,應該重於為當地企業“保駕護航”的功利目的。也隻有從根子上注重勞動者權利保護,才能掐滅這種害人害己的極端維權沖動和火苗。(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分享到:

(責編:李文慧)

相關新聞 >

視頻 >

  • 女毒販讓嬰兒吸毒女毒販讓嬰兒吸毒
  • 女生學校裡遭群打女生學校裡遭群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