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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衡舜:政協委員批評平墳,何須“懺悔”

2012年12月19日09:01    來源:新京報    魯衡舜(法律工作者)    字號:
摘要:且不論“平墳”本身的是與非,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是政協委員的權利。趙克羅如果因此而失掉省政協委員提名,實在令人不解。希望河南有關部門盡快回應。

  且不論“平墳”本身的是與非,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是政協委員的權利。趙克羅如果因此而失掉省政協委員提名,實在令人不解。希望河南有關部門盡快回應。

  今年5月份,河南政協常委趙克羅實名發微博,批評南陽平墳行動。昨日,趙克羅在微博發布“懺悔書”,稱自己因平墳一事“給領導添了亂”。當時河南有關領導批示,其言論給河南及南陽造成嚴重負面影響,要他糾正,否則將採取措施。盡管隨后他公開道歉並刪掉微博,但還是因此失去下一屆省政協委員提名。

  南陽平墳事件在社會各界引起強烈反響,社會非議頗多﹔且不論“平墳”本身的是與非,作為省政協委員的趙克羅對地方政府的行為提出批評,屬於正常履職。他的言行也完全符合政協章程和政協委員履職的有關規定,如果因此失掉省政協委員提名,實在令人驚詫。

  政協章程規定,各級政協組織要“密切聯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們及其所聯系的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也規定,政協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包括“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委員舉報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和建議”等。

  因而,河南省有關領導的批示和指責是沒有道理的。民主監督是政協委員的權利,若隻能按領導的好惡來提意見,政協委員豈不真成了“花瓶”或“鼓掌工具”?趙克羅雖然沒有通過政協或者統戰系統提出批評意見,也不能成為其被指責的理由,因為通過微博發表批評意見,至少是其作為普通公民的基本權利。

  誠然,在一些國家,公職人員的某些公民權利可能會受到限制。比如,有的國家法律禁止公務員參加罷工和游行示威,但這種限制必須有法律依據。既然憲法、法律、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沒有禁止政協委員通過微博發表意見,那麼趙克羅的發言就不應受限。

  作為民意代表的政協委員,在履職時需堅持的最高標准應是群眾滿意,而非是否符合某些官員的“口味”。趙克羅的“遭遇”,反映出加強政協委員履職保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比如,要完善政協委員的言論免責制。可以考慮借鑒人大制度,在政協章程中應明確規定,政協委員的發言和表決不受追究,政協委員履行職責的有關言論,除憲法和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追究。

  此外,建立完善激勵約束制度,真正做到優勝劣汰。對參政議政事跡突出的委員,要多加表彰,並可在換屆時優先考慮連任。對不認真履職的委員,可以考慮適時取消資格。

  當然,趙克羅在“懺悔書”中的表述還只是一家之言,希望河南有關部門盡快回應。讓民眾看清楚,需要“懺悔”的到底是趙克羅,還是有關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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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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