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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網絡立法依社情順民意

2012年12月25日10:12    來源:光明日報        字號:
摘要:順應了民眾呼聲。明確在互聯網中哪些是得到保護的、哪些是要進行限制、禁止的,讓網民明確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使得上網行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公民合法權益的一部分,更是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網絡世界,已經成為現代文明法治重要的戰略性陣地,依法管理互聯網,已經成為各個國家政府和民眾的共識。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4日審議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是依據社情、順應民意、符合國際慣例的勢在必行之舉。

互聯網是社會大眾共有的虛擬世界,這一虛擬世界早已和現實社會密不可分,這就決定了互聯網不是絕對自由的平台,而應該是和諧與法治秩序的領地。如果管理不善,國家信息安全就會受到威脅,企業電子商務就會受到影響,大眾個人隱私就會受到損害。

與現實社會管理一樣,互聯網管理不僅要依靠行業和個人自律,更應依靠機制和法律。對於網絡監管,動力來自社會,呼聲來自民間﹔作為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的代表,政府介入其中,健全法律機制,促進立法、執法,敦促行業自律,引導並保持互聯網健康的發展方向,依據了社會形勢,順應了民眾呼聲。明確在互聯網中哪些是得到保護的、哪些是要進行限制、禁止的,讓網民明確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使得上網行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公民合法權益的一部分,更是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從國際慣例上看,依法對互聯網進行監管是國際通行做法。澳大利亞是最早制定互聯網管理法規的國家之一﹔美國聯邦調查局專設網絡安全局,負責在網絡空間執法﹔德國政府於1997年便開始實施《信息與通訊服務法》,明確規定互聯網內容提供方、服務提供方以及搜索服務提供方等的法律責任等,對網絡運營商、監護人的責任作出明確而詳細規定。我國互聯網立法勢在必行,此次決定草案的審議也顯示了我國依法治理網絡,維護國家社會有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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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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