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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不要把調解視為完美無缺的解糾方式

2012年12月31日09:42    來源:新華網    崔清新    字號:
摘要:但他指出,調解也有其局限和不足,例如調解方式不能完全、有時也不必要分清是非曲直,不利於為當事人及其他人提供行為指引﹔調解方式容易忽略案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22日在參加此間舉行的第七屆中國法學青年論壇時指出,要全面、辯証、理性、客觀地對待調解,不要把調解看作解決矛盾糾紛的唯一路徑,將其視為完美無缺的解糾方式。

當前,我國處於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社會管理領域面臨許多挑戰,需要通過調解等多種渠道有效化解矛盾。江必新認為,調解有利於修復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實現案結事了、彌補裁判方式的缺陷和不足,有利於社會整體和諧與社會關系穩定。

但他指出,調解也有其局限和不足,例如調解方式不能完全、有時也不必要分清是非曲直,不利於為當事人及其他人提供行為指引﹔調解方式容易忽略案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

因此,江必新認為要甄別不同類型分案施策,在用其所長之時避其所短,在分享調解之利時防備其弊。要通過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建設揚長避短。做到“四個不要”和“六個防止”。“四個不要”,即不要把調解看作解決矛盾糾紛的唯一路徑﹔不要把調解視為完美無缺的解糾方式﹔不要對所有案件都厲行重調解、輕審判的原則﹔不要排除依法裁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六個防止”,即防止脫離實際設定調解率指標﹔防止調解掩蓋虛假訴訟﹔防止違背當事人意願硬行調解﹔防止以久拖不結迫使當事人接受調解﹔防止放棄原則和底線助長奸狡違規、背信棄義之風﹔防止通過調解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

對此,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李清林指出,要針對如何處理好調解與法治的關系,提高在調解工作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如何在充分尊重和保障當事人主體地位的前提下合法合情合理地化解矛盾糾紛,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如何加強各種調解的規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不同調解之間、訴調對接的銜接機制等問題,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體系的構建出發,提出真知灼見,推進依法治國。

參加論壇的近400位法學專家與年輕學者圍繞調解的一般理論、大調解、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刑事和解、行政訴訟和解、勞動爭議調解等焦點難點問題展開了討論。中國法學青年論壇是由中國法學會主辦的面向全國青年法學法律工作者的高規格、多學科、寬領域的學術交流平台,自2009年底啟動以來,已成功舉辦了七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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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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