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的根本問題不是人民或掌權者等任何個人的守法問題,而是權力守憲和能否被憲法控制的問題,是權力特別是最高權力能否被有效制約的問題。 |
1月7日,在北京舉行的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工作會議上,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提出要推進法治建設。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就此認為,法治中國就是大家都守法,但首先是領導干部守法。
馬先生的看法對於法治建設當然重要,卻不是現代法治的要旨。
眾所周知,法治與人治之別並不在於普通民眾是否守法,因為民眾在任何時代都是被要求守法的。比如,在秦王朝的嚴刑峻法之下,民眾的守法意識恐怕比任何時代都強,以至於人們在路上相互碰到時,連話也不敢說,隻能以目示意。老百姓守法是任何社會維持秩序都必需的要求,對他們而言,在法治之下與人治之下並沒有什麼兩樣,平民百姓守法也就不是法治區別於人治的特征。
同樣,對各級官員而言,盡管在人治制度下他們往往能在有限的權力空間隨心所欲,但他們也受制於上級權力,特別是最高權力,根本上也是要受最高權力所制定的法律與規則的規范,並以對其忠實執行為己任的。而且,如果他們犯法,雖然會因為特權制度的存在而可能比一般民眾受到的處罰輕些,但卻同樣是要受處罰的。因而,領導干部是否首先守法,也同樣不是人治與法治相區別的關鍵。
實際上,法治不是體現在絕大多數人與法律的關系上,而是發端於個別人與法律的關系上。近代法治根本就是國王與法律關系完全扭轉的體現。法治的秩序確立之前,國王口含天憲,他說的話就是法律,法律實質上也不過是他的意志的書面形式,與口頭形式並無本質區別。加上國王頒布法律是為了統治他人(當然包括各級官吏)的,所以盡管為了有效統治,理性要求他不能胡亂制定法律和自壞其法,但在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二分的“家天下”而不是共天下的社會結構下,國王自身是不在其統治對象之列的,也就不會受他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真正約束。
因此,法治之前的人治社會,根本上表現為國王的一人之治而不是所有官吏的人治。作為絕對的統治者,隻有國王自己是“法自言出”、不受法律約束並且必然在法律之上的。而法治使得國王處於法律之下,國家中最高的從此是法律而不再是國王。所以,法治的關鍵在於最高權力者對法律的就范和受法律約束,而不是下級官吏和社會民眾的守法和被法律管轄,后一種情況是任何制度下的共同特征。 來源:東方早報
隨著時代發展和民主制的廣泛興起,君主專制體制被趕出歷史舞台,現代國家中普遍沒有了國王。然而,替代國王角色的最高權威仍然存在,卻是不爭的事實,所以對國家的實際最高權威施加限制,使其處於法律之下而不能為所欲為,就構成了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的主要任務。這也是現代國家紛紛制定憲法的原因。而且憲法之所以神聖,正體現在對最高權力的約束和比最高權威更高、使其隻能遵守而不能違反的效力上。
憲法的神聖是對權力體制尤其是最高權威而言的。在人民是唯一主權者的現代間接民主制度下,任何權力行使者性質上都只是主權者的受托人,而不是真正的主權者,所以要受人民制定的憲法的絕對控制。也隻有使最高權力和所有政治權威都受到有效約束而不是自行其是,才能保証其權力的行使和為人民制定的法律是有益而不是暴虐的。近現代法律之所以不再被認為是套在人民頭上的枷鎖而是自由的保証,就在於它是人民自身需要的,同時從根本上控制住了權力,使之不能在憲法之外行使與運行,人民不受權力的非法干預。
所以,法治的根本問題不是人民或掌權者等任何個人的守法問題,而是權力守憲和能否被憲法控制的問題,是權力特別是最高權力能否被有效制約的問題。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復出的鄧小平同志深切體會到了權力不受制約的危害,恢復了法制建設,使國家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軌道。而法制的發展方向就是法治,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國家早已寫入了我國的憲法。習近平總書記也在紀念1982年憲法頒行三十周年時明確指出,要保証憲法獲得實施。
憲法的實施既是當前的社會需要,也是實現法治的關鍵和必然要求。當前在強調領導干部帶頭守法的同時,必須注重憲法秩序建設、加強憲法的實施。
(來源:東方早報 作者系山東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