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環評制度的意義不言而喻。通過事前控制,環評制度既可以有效預防環境損害的發生,也能夠將環境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是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環境保護制度,我國更是專門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法》。隨著經濟發展和我國公民環境意識的提升,公眾對各類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異常敏感,環評面臨著比以往更加嚴苛的審視,也承載著相關部門機構的環保公信力。 |
一旦環評從“過濾器”變成“大漏斗”,許多不符合環保條件的項目就會通過環評穿上合法的外衣,進而造成一起起本不應該出現的環境污染事件
調查表涉嫌造假,評估方法失當,秦皇島西部垃圾焚燒廠項目環評失實事件,再次將環評造假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相關報道見本報1月29日4版)公眾關注的原因還在於,這並非個案,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重大環境糾紛事件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著環評造假現象。本應作為環境風險過濾器、安全閥的環評制度,卻屢屢成為“大漏斗”,不能不說是一種諷刺。
環評制度的意義不言而喻。通過事前控制,環評制度既可以有效預防環境損害的發生,也能夠將環境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是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環境保護制度,我國更是專門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法》。隨著經濟發展和我國公民環境意識的提升,公眾對各類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異常敏感,環評面臨著比以往更加嚴苛的審視,也承載著相關部門機構的環保公信力。在這樣的背景下,環評造假尤為引人注目,也更加不可容忍。
從社會背景看,環評造假是政績沖動的外在表現。雖然中央早就提出要確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但是在有些地方GDP依然是政績考核的核心指標。很多時候,面對招商引資項目、承接產業轉移的項目、重點項目,環評僅僅是走個程序而已。一些人因此不以為然,不過是走形式,造個假又有何妨呢?
從制度設計看,現有環評制度的不足,也為滋生造假提供了溫床。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環評單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這種制度框架下,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環評單位往往需要“拿人錢財與人消災”,想方設法確保環評報告獲得通過。環評這個過濾器成了大漏斗,許多不符合環保條件的項目反而通過環評穿上了合法的外衣,造成了一起起本不應該出現的環境污染事件。
從環評流程看,環評程序不透明也是環評造假嚴重的原因之一。盡管隨著《環境影響評價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環評階段的公眾參與已經取得了重大進步。但不容忽視的是,環評中公眾參與的深度與廣度依然不足,公眾意見處理走過場現象依然比較普遍,導致公眾參與的有效性較低。缺少了有效的公眾監督,缺少了公開透明,環評單位才有了造假的空間。
在這個意義上,杜絕環評造假,一方面需要在生態文明理念的指導下建立科學的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實現環境與經濟的全面協調發展。另一方面要完善環評制度設計,切斷環評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的直接利益關系,保障環評單位的獨立自主性﹔加強公眾參與進程,實施重大項目環評報告公眾聽証制度,使造假者在陽光下無處藏身。
正如環保部部長周生賢所言,“當前,中國經濟社會事業已經大為發展,在環境方面正處在敏感時期。”在這樣一個時期,相較於環境污染,人們更關心政府的態度決心,更關注制度的完善和落實。隻有從源頭遏制類似環評造假等現象,才能不斷構建環保公信力,從容度過環境敏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