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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千帆:推進法治保障人權最有效舉措是廢除

2013年02月27日09:08    來源:海外網    張千帆    字號:
摘要:我們希望,勞教制度改革將成為中國憲法在實質實施之路上邁出的第一步。在這個意義上,勞教制度的不正當存在為新一屆政府實施憲法提供了一個絕好的機會。

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現行憲法頒布30周年大會上特別強調:“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憲法實施不是一句空話,而必須體現於憲法條款的具體落實。例如憲法第37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然而,勞動教養制度卻長期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雖然其懲罰力度不亞於刑事上的逮捕定罪,卻既未經檢察院批准,也未經法院審判,實際上構成了憲法所禁止的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在勞教大行其道的過去幾十年裡,不能不說社會現實和憲法理念之間存在巨大脫節。

近日,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宣布,從今年起停止使用勞教制度。這項決定將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至此,這項實施了半個多世紀、近來飽受詬病的制度將毫無懸念地壽終正寢。雖然它早在十年前就應該和收容遣送制度一起作為惡法被埋葬,但遲到的正義畢竟也算是一種正義。至少,地方政府的公權濫用從此又少了一條途徑﹔同時,憲法第37條的實施也邁出了實實在在的一步。

雖然有關部門並未說明停用勞教之后有何后續措施,我認為推進法治、保障人權的最有效舉措莫過於簡單廢除。此前法學界不少人認為,勞教隻能改、不能廢。依我看,廢了勞教,天塌不下來。2003

年孫志剛事件后,廢除收容遣送成為胡溫新政的重大手筆。當時也有人大不以為然,認為收容遣送制度可以改、無需廢,廢了如何治理那些流浪乞討人員?但是國務院果斷廢除強制性的收容遣送,代之以自願救助手段,中國社會並未因此而天下大亂。恰好相反,人性化的改革舉措不僅保護了流浪乞討人員以及像孫志剛這樣的無辜路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而且也堵死了地方警察草菅人命、敲詐勒索的一條渠道。和收容遣送相比,勞教制度更加惡劣,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剝奪更為嚴重,地方政府濫用公權的余地更大,方式也更加任意。如果收容遣送該廢,那麼勞教更應該直接廢除。

事實上,勞教和刑罰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重疊的“雙軌制”,相當於對程度較輕的犯罪行為的懲戒措施,隻不過勞教判決不具備有效的司法程序保障,因而早已蛻變為和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怪胎﹔革除這一怪胎不僅不會對中國社會傷筋動骨,而且將清除法治道路上的權力障礙。絕大多數勞教行為或者根本不應該受到處罰(如唐慧上訪或任建宇發帖),或者因為情節輕微而可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如鄰裡斗毆、賣淫嫖娼等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最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5

天,情節嚴重者則應適用《刑法》相關條款。如果《刑法》尚未完全覆蓋現行勞教制度規定的確實應該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或某些輕微犯罪的審理應簡化司法程序,應該完善《刑法》相應規定而非保留勞教。對於戒毒和控制精神病人等確有必要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則應通過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專門立法,而此類立法也和勞教的原始宗旨大相徑庭,並不能被視為勞教制度的延續。

作為計劃經濟的產物,勞教制度不僅早已不適應當代中國社會的發展需要,而且嚴重悖離法治的基本精神。就和當年價格雙軌制必然產生“官倒”一樣,勞教和刑罰雙軌制必然縱容地方濫用公權,規避刑事處罰所要求的司法程序,名義上是為了“維穩”,實際上是將勞教作為公權私用、打擊異己的便利工具。我們希望新一屆黨政乘十八大東風,拿出改革的魄力和銳氣,和十年前廢除收容遣送一樣一舉鏟除中國法治的另一個毒瘤。

勞教制度不僅直接損害了憲法第37 條所保護的人身自由,而且其所帶來的公權濫用也很容易侵犯憲法第5條規定的法治國家原則、第35條規定的言論自由等重要條款。不從根本上改革勞教制度,就無法清除憲法實施的重大障礙。我們希望,勞教制度改革將成為中國憲法在實質實施之路上邁出的第一步。在這個意義上,勞教制度的不正當存在為新一屆政府實施憲法提供了一個絕好的機會。

廢除勞教,正當其時。

(注:本文轉載自“張千帆--鳳凰博客”,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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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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