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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繼東:地方特色不是規避法治的借口

2013年01月16日13:20    來源:人民日報    周繼東    字號:
摘要:法治思維是指運用法治理念、法治觀點、法治邏輯對事物認識、分析和形成結論的思維過程和思維方式。運用法治思維,就意味著必須具有尊重法治、遵守法律的意識和理念。同時,法治思維也包涵了對公正、平等、正義等法律基本價值的認同和信仰。

  不能借口局部利益、局部發展規避法律甚至違法辦事,也決不能脫離法治原則講局部利益,更不能把“實事求是”作為不依法辦事的盾牌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這對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保障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

  法治思維是指運用法治理念、法治觀點、法治邏輯對事物認識、分析和形成結論的思維過程和思維方式。運用法治思維,就意味著必須具有尊重法治、遵守法律的意識和理念。同時,法治思維也包涵了對公正、平等、正義等法律基本價值的認同和信仰。追求社會公正以及對每一個社會成員權利的尊重和公正對待,保障全體社會成員權利平等、機會平等和法律保護平等,弘揚真善美與鞭笞假惡丑,都是法治思維的應有之義。

  有的同志口頭上說尊重法律、依法辦事,但遇到實際問題與法律規定不相符時,便以“實事求是”為由規避依法辦事﹔有的地方一味強調“地方特色”,以法律規定與地方實際不符,搞所謂的“變通”執行﹔有的干部認為,隻要事能辦成辦“好”,有點違法也無大礙。這些認識對提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是極其有害的。

  我國法律制度安排,有些可能從某一地一事來看不利,但從全局看是有利和合理的。所謂影響地區發展和群眾利益,要看這種發展是不是真的符合當地群眾的長期和根本利益,要看是否真的影響群眾利益還是一些利益既得者的說辭。決不能借口局部利益、局部發展規避法律甚至違法辦事,也決不能脫離法治原則講局部利益,更不能把“實事求是”作為不依法辦事的盾牌。

  有的領導干部以強調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為由,在處理實際問題時往往強調所謂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而犧牲法律效果,以不依法辦事來保所謂的安定和穩定。事實上,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黨的基本政治主張,更是全國人民的共識。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三者統一,是以依法辦事為前提和基礎的,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運用法律智慧,科學適用法律以及用好法律賦予的職權,這是法治的應有之義,也是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的真正考驗。

  法律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體現和保障,是判斷人們行為是非對錯的准繩,是維護公共利益和每個社會成員具體利益的唯一標准,論是非、講利益都不能離開法治。近年來,一些地方和部門在行政執法中以執法“人性化”為由,對違法行為不追究、不處罰,有的甚至將此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這與法治南轅北轍。執法以維護和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為目的,不僅僅是制裁違法,也包括保護合法和服務守法,決不能脫離人民群眾的利益和願望維護所謂秩序。

  (作者為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黨組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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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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