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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靜:叔侄奸殺冤案靠巧合澄清讓人心情復雜【4】

2013年04月09日09:41    來源:海外網        字號:
摘要:侄子的牢頭袁連芳向法庭提供証據,說自己和張輝一同關了兩個月,張輝曾“神態自若地向他描述強奸殺人的經過”,張輝要求對証未果。

PART4 ----我們找到曾在案子中作偽証的獄偵耳目袁連芳,他至今未被追究責任,一個人在幾平米的房間獨住,前兩年中過風,經常靠別人喂食。問及獄偵耳目的事,他拒絕做出任何回答,也不願流露歉意,隻回答說“我生了病,過去的事情不記得了,也不願意想,因為不開心”。

【演播室】

撒貝寧:轉機發生在2008年,張輝、張高平入獄5年之時,他們無意中在獄中的雜志上看到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個已經服刑5年的所謂殺人犯無罪獲釋了,這個人叫馬廷新。馬廷新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自己的“自首書”是由一個“牢頭獄霸”先代寫,再逼他背會和抄寫的。而這個牢頭的名字竟然叫做袁連芳。

張高平:我是2008年7月上半月第十三次民主法制嘛,我看到了。

柴靜:你怎麼對這個名字這麼在意?

張高平:因為判決書上有,判決書上有個袁連芳啊。

解說:這個判決書上他熟悉的名字,再次點燃他一直以來無法釋懷的憤怒。

張高平:你打我、告我,我說我都能容忍。我最不能容忍的就是,你不能叫罪犯寫好了逼我抄啊。所以我在法庭上說那段話,你現在是法官檢察官,你的子孫不一定是法官檢察官,如果遇上這種沒有制度和法律的保障,說不定他們也會被冤枉,也會在死刑邊緣徘徊。

解說:袁連芳到底是誰?在法庭上作証說張輝向自己供認殺人的袁連芳跟馬廷新案的袁連芳是否是同一個人?

張高平:我向警官反映了,警官對我說,中國這麼大,十幾億人口,同名同姓的多的是。我說是,但也沒有這麼巧吧?他也是(遭遇)牢頭獄霸,我也是(遭遇)牢頭獄霸,哪有這麼巧的。

柴靜:但是你想那個人當時是在河南。

張高平:啊。

柴靜:而你和是關押在浙江。

張高平:所以說嘛,我就是叫檢察官是查查看嘛。

解說:張彪檢察官是石河子檢察院的駐監所檢察官,在還有幾年就要退休時得知了張高平的案子。

柴靜:張高平以前申訴的時候,曾經碰到過一種說法,說每個罪犯都認為自己是無辜的,所以就對他不是很置以理會,坦率來說,您最初有過這種感覺嗎?

張?:坦率的說的話,當時可能有吧?因為這個喊冤的服刑犯人不少,但是喊冤的我們也會審查的,我們也不會是盲目的就相信他的。

柴靜:那什麼時候您對張高平這個案子看法有一些改變了?

張?:調取了他的判決書,就是認定他犯罪的直接証據顯得比較單薄,就是直接証據不夠足,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經過我們審查以后,發現一些疑點

解說:在研究了張高平一麻袋的申訴材料后,張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重大隱情,他先后向杭州市檢察院和河南浚縣檢察院發函,通過材料對於兩個“袁連芳”的身份進行比對。

柴靜:判斷是不是同一個人?

張?:他基本材料,出生年月日,他的體貌特征等等,這些基本資料,基本信息,結果他們一核對,是一個人,確實是一個人。

柴靜:那個犯人怎麼可能在相隔一年的時間裡面,又出現在河南,又出現在浙江。您當時的判斷是什麼?

張?:我懷疑這個裡面可能有點做假的成分,就是這個証人是否是真實的。

解說:根據杭州市檢察院出具的材料,袁連芳於2001年5月因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判刑6年。但耐人尋味的是,刑期2年以上罪犯依法需移送監獄服刑,但被判刑6年的袁連芳,在實際服刑的3年零8個月裡,並無監獄服刑的記錄,而在看守所的出入記錄也前后不一,甚至無法查証。杭州市中級法院2004年8月25日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指出,袁連芳曾多次調派“外地”協助公安機關“工作”,完成任務成績顯著,准予減刑10個月。2010年就已經出獄。記者找到了他的電話。

紀實:柴靜給袁連芳打電話:

“你好,請問是袁連芳嗎?”“啊”

“你好,我是中央電視台的記者,我想跟您了解一下最近的兩個案子,馬廷新和張輝他們兩個案子的情況”“我不知道”

“你當年跟他們關在同一個監舍,而且作証說他們。。”“我不知道”

“你是生病了嗎”“我不知道”

電話挂斷。

解說,我們又委托一位同事找到他在杭州的家。

(屋門口)

記者:就是看看您現在過得好不好

袁連芳:不好,我穿上衣服。

解說:他一個人獨自住在幾平米的房子裡,牆上挂著他年青時的大幅照片,前兩年他中過風,經常靠別人喂食。問及他做獄偵耳目的事,他拒絕做出任何回答,也不願流露歉意,隻回答說“我生了病,過去的事情不記得了,也不願意想,因為不開心”。

張輝:我現在知道袁林方中風了,他報應,這是他的報應,目前知道害了我跟馬廷新,還不知道害了多少人

柴靜:我那天給他打了個電話,我說你不記不記得張輝?記不記得馬廷新?他說不記得,沒關系跟我。

張:他自己最清楚,他有沒有說真話,隻有他自己知道。但是事實擺在面前的,害了我跟馬廷新,馬廷新被他害了五年,我被他害了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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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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