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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立生:挪用8472萬元善款豈能道歉了事

2013年05月02日08:15    來源:湖南紅網        字號:
摘要:將8472萬元的定向捐贈挪作他用,捐贈人全不知情,說是“與捐贈人意願總體一致”,這是誅心之論﹔否則,也不至於多位藝術家要連連追問善款去向了。同時,對青城山方面而言,同樣也是誅心之論,若說“當地已不需要此類援助”,子非魚安知魚?

4月25日,藝術家方力鈞在微博中稱:“2008汶川地震,一百多名藝術家義拍8000多萬元,定向捐給青城山(位於成都市下轄都江堰市),所有工作公開進行。至今日,青城山沒收到,善款不知所終。我本人未得到善款使用的任何說明。”后來,又有多位曾參與義拍的藝術家轉發“同問”。4月29日晚,紅會發說明,稱這些善款用於“博愛家園”項目,雖未按指定項目使用,但與捐贈人意願總體一致。(5月1日《京華時報》)

將8472萬元的定向捐贈挪作他用,捐贈人全不知情,說是“與捐贈人意願總體一致”,這是誅心之論﹔否則,也不至於多位藝術家要連連追問善款去向了。同時,對青城山方面而言,同樣也是誅心之論,若說“當地已不需要此類援助”,子非魚安知魚?

說這些善款用於“博愛家園”項目了,目前也只是紅會一面之詞、自說自話。《南方都市報》記者查閱了紅會“博愛家園”項目相關的大量介紹、報告、講話、報道,從未提及款項來源於2008年義拍﹔恕我借用魯迅先生一句話:“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推測”,誰知道這“博愛家園”項目是不是也屬紅會“挪用”來遮掩8472萬元定向捐贈去向成謎的?

將8472萬元定向捐贈挪作他用,這絕不僅是不誠信的道德問題﹔而是已屬違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第18條規定:“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紅十字會法》第13條同樣規定:“紅十字會有權處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資﹔在處分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目前紅會已在說明中向藝術家們道歉,但“如果道歉有用,還要警察干嘛”?8472萬元的定向捐贈挪作他用,如果一個道歉即能了事,那違法成本也未免太低,不啻是在鼓勵!

據4月28日《南方都市報》報道:“當年7月17日,保利當代藝術義拍善款在成都舉辦捐贈儀式,藝術家代表、保利方面、四川省領導、紅會代表都有出席……其中第一筆劃撥500萬元,用途為建設‘紅十字博愛藝術中心———保利當代藝術學校’,當時就考慮建在青城山。5年過去了,學校並未建起……”﹔青城山方面完全應該提起訴訟,要求紅會賠償。《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証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青城山方面是可以倒追的,而既然問題出在紅會,當然最終應由紅會負責賠償。或者,也可由藝術家們提起訴訟,依據之間訂立的委托捐贈合同,要求紅會賠償。《合同法》第406條規定:“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另外,鑒於8472萬元定向捐贈數額巨大,今既去向成謎,紅會相關人員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司法機關理應及時介入徹查,予藝術家們、青城山方面和公眾一個清楚明白。《刑法》273條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既可涉及國家劃撥的救災、救濟款物,也可涉及募捐來的的救災、救濟款物,同時並不論及是挪作公用,還是挪作私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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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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