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就像網友說的,若我戴著一條十年前買的項鏈(發票早丟了)被當街攔住,還要我証明項鏈確為我所有。這不是打死我我也說不清嗎?自証清白,在這類情況下,確實不符合舉証原則。當地警方既然也知道強調文明執法,那麼在執法方式就應更人性化一些。 |
當你挎個相機,或拎台電腦,走在街頭,突然被警察要求開包檢查,並讓你証明相機電腦,或其他貴重物品是你自己的,多數人的第一反應,可能都是傻眼傻愣吧。
而鄭州的劉先生,日前就遭遇了這樣的盤查,並感到隱私權受到侵犯。幾天前劉先生和朋友走在鄭州街頭,當街被3名警察要求檢查其電腦包,並讓劉先生証明電腦確為其所有。(5月6日《大河報》)
“電腦是不是你的,請証明!”,証明之法竟是:“說出電腦桌面上的文件和程序檢查印証”。如果不是因為執法公務,面對這樣的要求,估計誰都會感覺無厘頭,甚至會有一股無名之火在心裡躥騰吧?
如果你不常整理,什麼東西都習慣存在電腦桌面上,那麼面對這個問題,幾乎都隻有吃啞巴虧的份兒。誰沒事會去記桌面上“亂七八糟”的可能幾十甚至上百個程序和圖標啊。如果我背不出來,那是不是就不能証明這電腦是我的呢?好在劉先生最后說出QQ號碼,核証無誤,“有驚無險”地折騰半小時,他們幾個才被放行。
不過這類事兒,多幾個“假如”的話,想起來也讓人后怕。比如假設電腦恰巧之前中毒,在剛被格式化后取回的路上被截查呢?假如,這個電腦是親朋轉贈的,自己還未有過登陸使用紀錄呢?再假如,這個電腦桌面上就存著一些極為隱私的東西,比如關於個人財產相關信息,私房照私密視頻,或下載的隻供自娛而非用於傳播的“少兒不宜”的東西呢?
這些不是杞憂,誰讓前兩年類似的“個人電腦因存黃片而被罰”的新聞,不絕如縷呢?類似新聞最后雖都是以警方退款道歉收尾,但誰攤上了,心裡還是會憋屈膈應很久。這裡的尊嚴和隱私權受損,是難以量化的,但確實真實存在的。
當地警方表示,“警察在檢查印証的時候,不對外公開傳播,不存在侵犯隱私的問題,”當然也強調“需注意文明執法”。從法理上講,警方所言不差。根據警察法,隻要存在合理懷疑,對形跡可疑的人,警察有權當街盤查,公民也有義務進行配合。當然,前提是警方先亮明身份,而如劉先生這樣,面對三位便裝人士,其中隻一位掏出寫著“公安”本本晃了一下,尚未看清,就被要求檢查電腦,這確實讓人一下難以接受。
何況,網絡時代,私人電腦就相當於你在數字虛擬世界中安身立命之所,是屬於一個人的城堡。既然現實私權觀念中,家是“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神聖私域,那麼電腦也不該被當街隨便查驗,特別是在沒有足夠証據懷疑它是贓物的情況下。
這也是此事中最重要的舉証責任問題。根據相關法律精神,這種執法過程中,舉証責任顯然該在執法者一方。疑罪從無,誰主張,誰舉証。根據舉証能力,也該是警方先先提供足夠有力的証據為自己執法正當性做支撐之后,劉先生才配合。既然不能証明電腦不是劉先生的,劉先生當有拒絕被強行查驗的正當權利,更不必自証清白。
就像網友說的,若我戴著一條十年前買的項鏈(發票早丟了)被當街攔住,還要我証明項鏈確為我所有。這不是打死我我也說不清嗎?自証清白,在這類情況下,確實不符合舉証原則。當地警方既然也知道強調文明執法,那麼在執法方式就應更人性化一些。
警察的街頭盤查執法,是為為何社會治安,但同時公民個體權利保護,也應在天平另一頭有著對等的分量。隻有雙方達成和諧的平衡,那麼震懾犯罪和保護隱私,才會讓執法抽查時的“合理懷疑”維持在一個合理必要的范疇內。這或也是一種外部的監督約束,讓權力多一絲敬畏,同時權利多了一份尊嚴。(李曉亮,媒體從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