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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比學:敬畏,法治政府建設的前提

2013年04月10日08:23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摘要:現實中,有的地方政府少有法治觀念,從用“紅頭文件”否決已經生效的法律裁定,到“什麼法不法,老子就是法”的強硬態度,這些政府官員的表現,與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馳。是這些官員不懂法嗎?不!是他們缺乏對法律的敬畏。

  建設法治政府,就是為了使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

  “以對法律敬畏、對人民敬重、敢於擔當、勇於作為的政府,去造福全體人民,建設強盛國家。”這是李克強總理在兩會記者會上的開場白。

  在談到建設法治政府時,李克強又強調“要把法律放在神聖的位置,任何人、辦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權限,我們要用法治精神來建設現代經濟、現代社會、現代政府。”

  這些擲地有聲的話語,至今仍在我們耳邊回響。

  法治,是打造現代政府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任何一項改革舉措的保障。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隻有對它始終保持敬畏之心,才談得上建設法治政府。

  敬畏法律,要求政府行政權的行使必須具有法律依據。

  “法無授權不可為”, 對政府而言,凡是法律沒有允許的都是禁止的。這是法治政府的行為邊界。現實中,政府行政權力得不到法律的應有規制,執法行為失范、執法牟利、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以及不作為等時有發生。這些現象與建設法治政府格格不入,必須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明確執法權限,細化執法標准,強化執法考核。隻有這樣,才能將政府的權力及其行使置於法律的監控之下。

  敬畏法律,要求政府行政權的行使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權利與義務統一、職權與職責統一,是政府依法行政中權責一致的基本原則。它強調任何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政府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這是行政權力良性運行的機制。惟有如此,才談得上依法行政。敬畏法律,是敬畏其威嚴。如果沒有相應的責任追究,缺少有力的約束和強制,違法成本過低,甚至用權可以抵罪,敬畏法律就成了一句空話。隻有從嚴懲罰違法濫權行為,才能杜絕以言代法、以權擾法。

  敬畏法律,要求政府官員必須強化依法行政的意識。

  政府官員帶頭敬畏法律,這是起碼的執政素養。可現實中,有的地方政府少有法治觀念,從用“紅頭文件”否決已經生效的法律裁定,到“什麼法不法,老子就是法”的強硬態度,這些政府官員的表現,與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馳。是這些官員不懂法嗎?不!是他們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在他們眼裡,法律隻不過是治理百姓的工具,依長官意志執政天經地義。“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現代社會,政府官員法律素質的高低,依法行政意識的強弱,直接影響其主管的一個地區、一個部門能否依法辦事。

  建設法治政府,就是為了使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俗話說,“頭上三尺有神明。”隻有讓現代政府敬畏法律,明白法律神聖不可褻瀆,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手中的權力,才談得上建設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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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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