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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義:兒童頻受傷害 社會需要檢討

2013年09月03日14:18|來源:廣州日報|字號:

摘要:觸目驚心的虐童事件,不斷印証沒有最壞、隻有更壞的老話,一次次地向公眾承受底線進行挑舋。

   今年7月,北京,嫌疑人韓磊在酒后與一婦女發生爭執,將7個月大的女嬰重摔在地,致其死亡﹔河南省安陽市林州,民警郭增喜酒后搶過他人懷中的女嬰,將其舉過頭頂摔在地上,致其當場昏迷﹔哈爾濱,一個出生才56天的女嬰體內發現4根穿透內臟的鋼針,生命岌岌可危,嫌疑人竟是女嬰的親生父親﹔早些時候,吉林長春,罪犯周喜軍“盜車殺嬰”,激起了全社會的憤慨……在9月2日中央電視台面對面節目中,專家提出,兒童頻繁受到傷害,源於《未成年人保護法》不具有可操作性。這當然是問題的一個方面,但還不是根本原因。我國許多法律操作性不強,甚至毫無操作性,而且即使制定了比較好的法律,也會遇到選擇性執法這個法治建設需要認真對待的頑症。將兒童受害歸結為法律缺乏操作性,雖有一定道理,但似乎還沒有抓住問題症結。

  再來看看社會上另一種孩子受傷害的情況。媒體報道,今年8月20日,徐州鐵路警方宣布破獲一起重大拐賣嬰兒案,10名被拐嬰兒全部獲救。然而,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這些被解救嬰兒的親生父母並不願將嬰兒接回,而收養戶又強要挽留,孩子們有家不能回,民政部門又拒絕收留,目前隻能留在買嬰人家中。這個問題顯然也無法依靠《未成年人保護法》來解決。

  未成年人頻繁受到傷害,無論具體原因為何,一般都是成年人及成人社會自身出了問題,或者無處講理,拿孩子泄憤﹔或者經濟條件差,養活不了孩子﹔或者想要男孩,把女孩溺亡等。相比較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具備自我保護能力,以致有人通過傷害孩子達到報復他人的目的﹔通過買賣孩子,謀求自身的生存,也包括獲取不法利益。所以,這並非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孩子受傷害,挑戰的是整個社會。就像發燒,不治療炎症,僅僅降溫是不能解決問題的。

  面對孩子受傷,除了要求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力度,我們最應該反思的是,我們應如何減少社會矛盾,如何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如何建立健全公正的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如何建立一個公平的社會。特別是當社會矛盾日益尖銳的情況下,使弱者能夠得到保護的唯一辦法,就是加快推進法治化進程,通過依法辦事,提升社會的公平感。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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