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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4日08:03|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字號:
摘要:立法治“尿歪”,是對法律強制性的過度依賴,會使嚴肅的法律法規因為缺乏操作性而成為一紙空文。 |
9月1日起,《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正式開始實施,其中明確規定:在便器外便溺,由主管部門處罰款100元。這一被戲稱為“尿歪罰款”的條款,引發了社會的廣泛爭議。面對公眾的質疑,深圳城管部門回應稱,辦法主要是起警示和規范作用,而不會在公廁安裝攝像頭,也不會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地方法規規定要罰,執法單位卻表態不罰,嚴肅的法條在某些部門眼裡似乎變成了商家的海報:“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然而,執法部門的無奈也的確可以理解。面對這樣一個法條,該如何取証、如何執法?思來想去,要麼效仿道路交通管理,在公廁裡安裝攝像頭,隨時進行監控錄像﹔要麼在公廁裡安排執法人員,或者24小時盯防,或者不定期抽查。無論哪一種執法方式,都無法操作。
公廁裡的確存在“尿歪”的不文明行為,政府也應該對這一不文明現象進行規范引導。但問題是,有關部門不去尋求更實在有效的管理辦法,而是一味訴諸於具有強制力的法規,最終使嚴肅的法規因為缺乏可操作性而成為一紙空文,甚至淪為公眾笑柄。這種行為看起來是對法律的尊重,是“依法行政”的表現,但骨子裡是對法律的誤解,是懶政思維的集中體現。
近年來,類似這樣無法落地的法律法規屢見不鮮:某地規定公廁裡的蒼蠅不能超過3隻﹔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常回家看看”列入條文之中﹔還有53年來始終無法成為現實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我們絲毫不懷疑立法者的良好初衷,但有理由充分懷疑這種“紙上立法”背后的邏輯思維:當遇到管理難題時,思考有效的管理方式費時費力,不如直接用法律“禁止”。然而,當立法者試圖將社會的一切行為都納入到法律規范之中時,法律的權威不但不能得到加強,反而會因為諸多無法落地的“空頭支票”而大幅削弱。法律的尊嚴必然在一次又一次的空耗中蕩然無存。
從加強法治建設的角度來說,加強立法無疑是一種進步,但這並不意味著所立的法律越多,法治程度就越高。立法資源是有限的,當教育、醫療等關乎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還需要法律細化明確時,卻將寶貴的立法資源浪費在“尿歪”上,這反映出當地立法者的立法理念出現了偏差。法律不是實現政府職能的手段,也不是管制公民的工具,更不是政府懶政思維的擋箭牌。立法需要對社會現實的熟知,這不是靠坐在辦公室裡看文件、聽匯報就能發現的。隻有更多地深入社會之中,法律才能更多地靠近現實生活。
“合乎理想的法律應當以權利而不是義務作為其本位”,社會主義法治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於人民。立法者理應樹立“以公眾為中心、以權利為本位”的立法理念,在立法工作中把執政為民的理念通過法律程序轉化為具體可行的制度,這樣才能保証法律在調節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上科學合理,才能保証社會大眾對法律的認可,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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