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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法天:司法解釋為網絡法治邁出可喜一步

2013年09月10日08:30|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這次的司法解釋從法理上解決了很多的爭議問題,也使相關案件的審理有了依據。甚至,它也能指導公安機關在打擊網絡犯罪時注意不要逾越法律的邊界。

眾所期盼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終於在9月9日發布。

該司法解釋把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認定為刑法上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並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等情節界定為“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這引起某些微博意見領袖的不滿,認為這是因言獲罪,以各種曲解和調侃來消解規定,甚至要求廢除該司法解釋。

在相當長的時間裡,中國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並未帶來網絡立法的同步跟進,法律的滯后使各種本該進行追究的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他們把網絡立法同言論自由對立起來,而無視即使在言論最自由的國家,也不會保護公民肆意造謠、誹謗、人身攻擊,而是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我國互聯網上充斥的違法行為,常因法律力所不逮而處於“無法無天”之境地。法院面對公民提起的網絡侵權之訴,也難以提供救濟渠道,受害者維權艱難。新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細化了刑法的原有規定,使相關條文具備了可操作性。

有些人擔心這種法規會遏制言論自由的空間,但若不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不是明知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還在網絡上散布,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言論自由並不會受到限制,反而更能在有序的前提下拓展。刑法隻追究那些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誹謗行為。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而且,刑法本來就鼓勵公民對違法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檢舉和舉報,非出於故意的不實舉報也不會入罪,不用過慮。

自八月以來,公安部打擊網絡謠言的專項行動卓有成效,一些網絡造謠團伙應聲落網。但在涉及具體法律適用時,因為刑法規定過於原則化,而且很少考慮到互聯網這種犯罪場所的特殊性,因此執法過程中引發了一些爭議。關於是否可以把網絡空間界定為公共場所,是否可以以尋舋滋事罪追究惡劣的造謠行為,是否可以用非法經營罪追究因造謠獲利者,都需要更具有操作性的規則。

成文法的原則性,使得制定法總是伴隨著抽象、滯后和漏洞。因此在司法過程中,對法律規范作出明確的解釋,是正確地適用法律和公正裁判的前提,也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當然,“兩高”對法律文本的完善、補充,隻能在法律的范圍內進行。運動式的治理,隻有被長效的制度規范、細密的法律條文及其司法解釋所取代,才有可能實現真正的網絡法治。這次的司法解釋從法理上解決了很多的爭議問題,也使相關案件的審理有了依據。甚至,它也能指導公安機關在打擊犯罪時注意不要逾越法律的邊界。

互聯網上對於該司法解釋的聲音呈現出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這是完全正常的。反對者中有一部分人僅僅是因為懼怕習慣性的造謠傳謠受到法律追究而產生的情緒宣泄,還有一部分人則是對司法解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執行性表示懷疑,甚至認為這妨礙了表達權。但支持司法解釋的人並不認同這些規定與表達自由會構成沖突,他們顯然對網絡造謠誹謗深惡痛絕,希望借此淨化網絡環境。

就我個人而言,提倡網絡立法已久,對於這樣的司法解釋是非常歡迎的。而如果在形式上能再上升法律位階,用法律的形式確定更多的網絡言論自由邊界,則更能體現網絡法治的常態,這符合中國法治的路徑選擇。

(吳法天,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海外網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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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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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誹謗,網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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