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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赤兵:司法解釋,網絡“罪與罰”的標尺

2013年09月10日15:40|來源:法制晚報|字號:

摘要:兩高對於網絡誹謗的司法解釋公布,最重大的作用,是立了一個標尺。什麼樣的誹謗可以入罪,依照這個解釋,就有了明晰的界限。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公布。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該司法解釋今天起實施。

兩高對於網絡誹謗的司法解釋公布,最重大的作用,是立了一個標尺。什麼樣的誹謗可以入罪,依照這個解釋,就有了明晰的界限。比如點擊5000次或轉發500次,就是個界限﹔再比如造成嚴重后果如被誹謗者自殘、自殺、精神失常的,也是個界限。

從本質上來說,如果真是誹謗,說一遍和說幾百遍雖然效果不同,但性質相同。因此,誹謗是前提,數字是入罪標准,而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達到某一數字就是誹謗。在這一點上,必須准確理解。

誹謗罪有特有的元素,司法解釋列舉了很多,一言以蔽之,構成誹謗的,一定是“故意為之”,是一種主觀行為。而屬於“無心之失”的,則不構成犯罪。

有一種觀點認為,誹謗屬於民不舉官不究,受害者未提出訴訟,則不該入刑。司法解釋並沒有否定這一點,只是厘清了“罪”與“非罪”的區別。換句話說,司法解釋明確的是“罪”與“非罪”、“罰”與“不罰”的問題,意圖在網絡世界中制定一個規則和秩序,這是應該肯定的。

有部分公眾之所以對打擊謠言、誹謗有顧慮,主要是擔心執行的過程中力度會被不經意間放大。

細讀司法解釋,還可以看到,司法解釋特別列舉了很多不構成誹謗的行為,例如無意轉發、舉報內容部分失實等,這就是在制止擴大化。什麼事情,隻要劃下道道、建立門檻,就會變得清晰。

網絡是一個日新月異的新事物,中國的司法建設則任重而道遠。因此,每一次努力的嘗試都是值得鼓勵的。

無規矩不成方圓,建立規則需要多向思維,不能簡單理解,至少要多讀和讀懂。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兩點,一是公眾在理解司法解釋的時候,必須要仔細體會,不該人雲亦雲﹔二是各級部門特別是執法者,應該嚴格遵守執行,不可逾越紅線。一步步確立規則,即便是有矛盾的雙方也該共同遵守,社會才可以向前走,網絡社會也是這樣。

法制評論員 程赤兵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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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司法解釋,罪與罰,網絡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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