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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17日07:19|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字號:
昨日,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及其《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引起熱議,按照協議書規定:“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自殺免責協議”並非東莞這所高校獨有,2010年,山東建筑大學就被曝出類似條例,也曾引發廣泛爭議。此次媒體和公眾同樣將矛頭指向學校,認為學校自私,缺乏人性關懷。
契約精神強調自由、平等、守信,毫無疑問,大學必須成為遵守契約精神的典范、楷模。然而,讓學生“被自願”地簽訂“自殺免責協議”,顯然違背了契約精神,也毫無人性可言。目前學校管理往往實行行政問責,一旦出現事故學校都必須擔責,新生入學,涉世未深,遭遇挫折時容易想不開,走向極端,許多家長往往選擇過激方式要求賠償,學校也很頭疼,出台“自殺免責協議”有種自保的味道。
在我看來,倘若學校以此為“免死金牌”,放鬆學生管理,忽視人生觀、價值觀的培養,應該擔負更大的責任。況且,事實上,這樣一份“被自願”的協議並不具備法律效力。目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主要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因此,當學生發生傷害事故時,還是要嚴格按照《處理辦法》進行處理。有責則必須擔責,非一紙無效的“協議書”所能決定。換句話說,學校沒責任,不簽也沒責任﹔有責任,簽也有責任。設想一下,如果因為學校教育管理不當導致學生自殺,這類事故學校能免責嗎?況且,學生如果自殺了,還怎麼負責?
毫不夸張地說,這所高校為學生上了一堂生動的“有法不依”和“失德”課。更為嚴重的是,自殺免責協議書實際上傳遞了一種錯誤信號,那就是對教書育人的嘲諷,對人文關懷的否定,也讓人心寒地看到大學的傲慢,以法律的名義嘲弄法律,以契約自由的名義玩弄自由。
要想減少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根本在於學校倡導人性化管理,加強心理輔導和咨詢,盡可能地為學生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而不是拿生命來簽訂協議。除了自由、平等、守信,契約精神還強調擔當,高校不但要努力健康地在學生心中培養這些精神,更應率先垂范地遵守,體現責任意識。在這份以“溫馨提示”為名的協議上,學生享受不到自由,看不到平等,也感覺不到學校的守信,隻感受到了道德綁架,以及對教育的一記巴掌。
(責編:張婷)
自殺,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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