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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2日09:05|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字號:
中秋小長假期間,折扣券、禮品卡、VIP會員卡滿天飛。在大大小小的優惠促銷活動中,“最終解釋權”一詞常常映入消費者眼帘。發生消費糾紛時,商家一旦亮出“最終解釋權”這道護身符,往往就能“化險為夷”。(9月21日人民日報)
既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早就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商家經營活動相關細則中一旦出現“最終解釋權”,就構成違反法律規定的事實,監管執法部門就該發現一起、叫停一起、查處一起。“霸王解釋”之所以陰魂不散,顯然與維權部門缺失較真執法精神不無關系。
少數商家明知故犯,無視相關法規規定,動輒在服務條款中預設所謂“最終解釋權”,顯然不只是為出現不可預期的消費歧視和糾紛時掌握主動權,更多地則是有意識為忽悠、欺蒙消費者埋伏筆、做擋箭牌,存在主觀故意的欺詐嫌疑。因而,但凡出現類似條款,消費者就得多長個心眼兒,先讓商家把條款“解釋”清楚,然后做出消費與否的取舍,而不是糊裡糊涂地跟風,被假惺惺的“優惠”所蠱惑,誤入商家設置的消費騙局甚至陷阱。倘若大家都學會較真,商家鑽不了空子,所謂的“最終解釋權”也就不管用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許諾充值1000元辦理VIP貴賓卡“可以打八五折”,實際消費結賬時卻告知隻有其中個別項目才能享受打折,這顯然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牟取利益為目的,以欺騙為手段的的欺詐行為,構成了法律意識上的商業欺詐。
因此,面對“霸王解釋”以及因此而受到的權益侵害,消費者固然要增強維權意識,及時向監管執法部門投訴﹔相關部門更要切實本著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不含糊、不手軟、不和稀泥,如此形成合圍、嚴打之勢,令其吃不了兜著走,才有望終結變著法兒算計消費者的“最終解釋權”。(范子軍)
(責編: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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